ya18 wrote:最近遇到狀況,買賣房屋總價款伍佰萬,仲介說買賣契約書只能寫四百五十萬,另外五十萬只能配合說買屋主的舊家具(實際上是沒有家具,房地合一稅因素),請問合法性?有法規規定嗎?(仲介說沒有法規規定不可以這樣)...(恕刪) 有法律規定不可以: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