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el54321 wrote:可以問一下工作跟經濟(恕刪) 新聞中那邊有寫該自殺人沒工作或經濟來源不穩定?有工作的人就不會自殺? 沒工作的人不能租房子?再來法院的判決都認定建商與管理公司無需負責, 不用再跟我抬槓了
2227995 wrote:據了解,陳男2017年6月間,以1600多萬元在新竹買了一棟全新豪華別墅後來交由租賃管理公司,以月租6500元將房子租給37歲黃男豈料黃男卻在2018年12月間被發現在屋內輕生,導致房價貶損369萬7116元氣得向建商、租賃公司及黃男兒子連帶賠償300萬元據《自由時報》報導,黃男的兒子年僅19歲父親身故後已花了5、60萬元喪葬費僅繼承2萬1千元存款及1輛機車,實在無力負擔陳男請求 假新聞嗎?????一千六百萬的全新豪華別墅租賃公司以月租六千五百塊租出不過 判三千也沒用沒繼承財產兒子不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