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規阿
就這麼簡單
當初設定可以蓋多少就是蓋多少
17年前的房子不可能蓋滿,那時的建築法規已經要留法定空地,你說土地是同一個地主蓋的,有一種可能是地主把巷道或鄰地的其他空地當成法定空地拿去申請整個建築基地的建照,他在賣的時候把房屋所在的土地過戶給買家,巷道或其他法定空地給各個屋主持分。

另外,一個冷知識,都市計畫外的土地才看地目,都市計畫內不用管地目,要看使用分區,你的土地地目是:田,但可以申請建照,代表你的土地是都市計畫內的住宅區。
還很奇怪的是:把對方獨棟房子電表,掛在我的牆壁柱子上,兩棟房子賣給不同人,對方不就佔到我的權利了?但測量的結果,我那牆壁門前的柱子突出,又在他地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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