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
你可以拼看看..
一標下土地,立刻雇工拆屋...
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你能證明...那本來就是不堪住居的廢屋一棟...
就沒刑事上的罪...連民事都不用賠太多..
一棟房子,四面牆,一個屋頂...
只要缺一..就不能說它是房子..
基本上..毀損這種事...
加害方只要願意賠錢...都不會被關...
流程往民事損害賠償走
不過..先想辦法查那塊地到底有沒有設定地上權
以及..前面幾位的建議...
走正規路線比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