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包乖乖 wrote:台灣不動產的權狀或是謄本上頭都會載明,附屬建物這類的坪數,官方版本都明顯刊登,為何不算?想問一下樓主是否看過這些資料? 沒錯,為何不算....像建商買的話花台可以算 1/4 正坪數價露臺(有登記的)可以算 1/2 正坪數價陽台可以算 3/4 正坪數價以此為基準開始殺價2手屋的話,總價滿意就好
凝結時空 wrote:花台可以算 1/4 正坪數價露臺(有登記的)可以算 1/2 正坪數價陽台可以算 3/4 正坪數價以此為基準開始殺價......(恕刪) 不過台北的雨遮,都是用坪價跟你算的.....
凝結時空 wrote:這就是給你砍價的空間阿尤其現在新成屋多半沒法外堆,更是砍價的好理由他算他的,你算你的不合就不要買阿硬要買,就只能承受...(恕刪) 最近應該比較好砍了,早兩年到半年前,台北的案子想因此砍價?門都沒有,那時覺得買台北預售屋的人真是凱,除了可能要花千萬買公設外(當然這個不能說沒用),凱的地方是雨遮也可能得要花四、五百萬去買(坪價以~70萬計)。
kevinfiwinbt wrote:有人可以拿出非自建卻不將雨遮陽台計入的案子嗎?在台灣應該是看不到這樣的建案吧!!...(恕刪) 台灣還存在法令有對自己有利空間卻不用的良心本位建商嗎?您這樣問不是白問?重點是雨遮灌歸灌,不要太過份........灌太過份的案子,除了凱子他爹,一般人還是敬而遠之吧!
陽台及雨遮, 我最氣的除了是政府默許建商將其列入坪數外, 更讓人氣憤的是, 限制人民不可在陽台加裝窗,所以雨遮只能遮雨,陽台只能曬衣服,你還得擔心你買的衣服飛走或下雨天淋濕. 之前消費者基金會有提出這個問題, 但是一般台灣民眾, 不是很在乎, 所以就被建商和政府吃定,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二、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三、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兩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說白了就是...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的條文內容是說:政府同意建商多多設計雨遮,"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的意思就是說~多做的雨遮的面積只要深度不要超過一公尺,就免費送給建商,不受這一塊地可以蓋的最大樓地板面積的限制。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的條文內容是說:建商多蓋的雨遮面積,可以依房價計算多賣給消費者(當作附屬建物)所以你知道了吧,建商有沒有良心就看他"雨遮"設計的方式就知道了。下次看到雨遮太多的房子,除非它價格大拍賣,不然實在沒有購買的必要。參考文章:巷子內看門道報告-如何精挑房地產物件:雨遮篇(預售屋+成屋中古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