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女拉拉 wrote:
我們並沒有砍價,我們...(恕刪)
魔女拉拉 wrote:
但我要說明,我們在買房子下定簽約之前並不知道還有一個停車位,其實是另外一家仲介公司查出來的,後來才被告知!
確實曾有一度不想執行合約,但要買到一個自己合意的房子實在不容易,而且在詢問過律師朋友後,認知在法律上這是屬於我們的東西,可以透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取回,所以,也同意原屋主以降價方式繼續執行原本的購屋合約,由我們來對抗大鯨魚
我只想問兩個問題,請您按照您已經回答的內容,再確認一次:
1.你們是否在知道車位問題的前提下,仍然願意履行契約?或許在簽約的那一刻,你們不知情,但是在決定要執行合約的時候,你們是否已經知情?
2.就算你們沒有殺價,你們是否同意降價來執行契約?原屋主是否藉著降價的方式來換取你們同意執行契約?換句話問,你們本來就是以減價來換取有瑕疵的產權,是不是這個樣子?
魔女拉拉 wrote:
我們並沒有砍價,我們是在簽約後,屋主收了一成定金後才被告知權狀含有一個停車位,而中間一度考慮不買是因為屋主去找張先生和解不成
看您的說法,雖然訂約後才發現有一個停車位,曾考慮不買,但前屋主因與張先生和解不成,但為了讓合約能執行,所以主動降價由您與張先生繼續協調車位事!
在這種情形下您當然有權與張先生協調車位事情,張先生當然也有權維護自己的使用權,協調不成打官司也是很自然的事, 這之間沒有谁對谁錯! 就只能依照法院判決!
但這裡有點比較奇怪的,既然目前法令規定共同持份的車位不能再單獨買賣使用權,就表示以前可以買賣的規定不妥;雖然法令不溯既往,但車位所有權人想以合理價錢改變這種不妥狀況,難道法律上就沒有救濟的方法嗎? 雖然法院判您不能雙重獲利,但以合理價錢取回車位(前屋主主動降價部份),似乎不能稱為雙重獲利!
老老人家 wrote:
但這裡有點比較奇怪的,既然目前法令規定共同持份的車位不能再單獨買賣使用權,就表示以前可以買賣的規定不妥;雖然法令不溯既往,但車位所有權人想以合理價錢改變這種不妥狀況,難道法律上就沒有救濟的方法嗎? 雖然法院判您不能雙重獲利,但以合理價錢取回車位(前屋主主動降價部份),似乎不能稱為雙重獲利!
問題是提告人不願意以合理市價買回,才會調解失敗,不是嗎 ?
提告人就是只想 "雙重獲利",才會導致一審/二審都敗訴,不是嗎?
如果真的願意付出合理市價,就找同一社區其它有車位的住戶買,不就好了.
再不然,也可在附近其它社區買車位就好了啊 !
如果她真願意付出合理的價錢讓張議員能在同一社區或附近買到車位,
請問還需要打官司嗎?
問題是提告人就是認定民國78年張議員依法買來,經法院公證過的車位使用權應該還給她.
她就是要雙重獲利啊! 這是法官在判決書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