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主委李俊龍控訴日勝生在住戶不知情下,將公共車道產權灌入公設面積,造成全體住戶6.6億元的權利損失,要求合建的捷運局和日勝生賠償。
美河市社區公共車道被封 新北市府要求開放
日勝生回應,公共車道列入公設均載明於與住戶與買賣合約中,日勝生未蓄意欺騙住戶。
政府會堪後判定如下:
民眾向市府陳情後,相關單位於4月23日曾到場會勘,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長林文中說,工務局已要求管委會應撤除柵欄,恢復原通行狀況。
顯然政府認為建商說法有理?
以上一造說不知情,另一造說契約有明寫出來,政府公親裁判完全偏向了一方,可有趣了.....
請問可以說不知情就把這部分要回來嗎?
另一種例子是屬於開放空間的公共設施,不限定為住戶使用, 例如此例: https://key88.net/article30388.html
動輒數百上千萬的東西,圖說、契約、權利範圍,應逐條細審。
真的,不要懶得學,就算建商必須公佈實坪還是有別的問題得要去懂,為了自己的權利,真的還是要靠自己多認真做功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