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認為「實坪制」可不可行?

tuan88 wrote:
你買房子買的總面積就...(恕刪)


權狀上的總面積是主建物面積,不是權狀面積
apoway wrote:
既然按一下計算機就可以算出衛生紙平均每100張是多少錢,為什麼有些賣場還要幫你標示出來。

舉衛生紙這個例子不錯
一般的達人, 頂多只知道算衛生紙的張數
其實衛生紙的眉角在於基重的單價
基重(單位面積的重量)
張數多價格低的不一定比較划算, 每個品牌的衛生紙, 單張面積, 厚薄, 重量都不一樣
光用張數或幾抽去算有沒有比較便宜其實是虛的
就像現在的虛坪房價一樣
即便權狀有寫共有部份的面積, 你也不知道這個面積(公設比)被灌了多少水
更不用說還要找房仲或建商問才能得知公設比
光看賣場廣告也就無從比較
路人39
mssunday 我只是少打一個"總"字, 看過權狀的都知道共有部份面積就是公設總面積
路人39
mssunday 法規沒有公設比又怎樣呢? 法規沒寫公設比的定義就能隨人解讀?
mssunday wrote:
權狀上的總面積是主建...(恕刪)


建物權狀上都有
總面積 加  附屬建物 加 共有部分
加起來才是整間房子全部的面積 
Aka 「權狀面積」aka 「銷售面積」

樣張上有寫權狀的那個「總面積」不包含附屬建物和公設面積
當初不知道是誰決定的樣式
「總」面積竟然並不是「總面積」

不過要跟一般人解釋什麼是「主建物」
好像更複雜

路人39
「總」面積竟然並不是「總面積」是順序問題, "寫在前面"當然不會是加了附屬建物與公設, 這是邏輯概念問題, 就像我前面少打了個"總"字, 就被邏輯不好的吹毛求疵了[嘆氣]
tuan88
其實買賣契約書就有寫專有面積跟共用面積了 要不要實坪 買賣雙方同意就可以 但是大樓如果有的用實坪 有的含公設 也是亂七八糟 最後還是回歸權狀來認定面積 也沒想像中的複雜
apoway wrote:
不用按計算機就可以解決的事情,為什麼一定要拿計算機出來按?
既然按一下計算機就可以算出衛生紙平均每100張是多少錢,為什麼有些賣場還要幫你標示出來。


1. 按計算機的說法,是一位路人提出來的,不是我提的。他認為按計算機沒困難,就維持現狀,不需要跟別的國家搞什麼一樣的。我只是表達我是認同的。何況我還加註 "無聊"。

2. 我買房是沒帶計算機的,建商塞給我小紙條,我瞄一眼,該有的資訊都有了,心裡就有底了,不需要計算機。而且有想要更多的,提出來,人家就寫或算給我,完全不用我動手。

3. 一定要用計算機的人,我對他們沒意見。

4. 要瞎折騰叫我改來改去,就為了支持某些人,不會或不想按機算機,這種偉大兼無聊的情操我沒有。而且我活這麼大,第一次聽到折騰改某件事的好處是為了 "不用按計算機"

5. 如果不改的話,這麼慘痛代價是只要按計算機,那我還是按計算機好了。

最後,賣場幫你算均價標示,我是從來不看的,我很清楚,品質最重要。均價最低的,通常爛貨居多,不小心買到,常拿去退。不過這跟買房無關,沒什麼好討論。
STE25
買房絕不能挑最低價,你鄰居可能租給8+9,妻女住賊窩旁怎能安心。沒經驗菜鳥幻想以“實坪單價”比價,自以為聰明,最後便宜的爛房套到他手上。在美國買房,只知道總價,從沒聽過有人比單價。
賣酒賣菸廣告都要強制加上警語了,賣房子這麼重要的事,不能愚弄人民阿,希望立委諸公能立法一條,以下原則參考,若須標示公設面積,只能單獨標示,不可與"主建物"面積相加。

選項 A: 房屋廣告/文宣/統計 若有 標示"單坪均價",只能 使用"主建物"面積當作分母。

選項 B:房屋廣告/文宣/統計 強制 標示"單坪均價",只能 使用"主建物"面積當作分母。

選項 C:房屋廣告/文宣/統計 若有 標示"房屋面積",只能 使用"主建物"面積。

選項 D:房屋廣告/文宣/統計 強制 標示"房屋面積",只能 使用"主建物"面積。

這個跟實坪虛坪無關,跟接軌國際與教育民眾比較有關。
STE25
很好,回到問題本質,社會習慣問題,但沒見過台灣推上述法令。台灣人用詞隨性不精準,例如:本月成交x棟(我小套房算一棟?)、做一個親嘴的動作(有沒親嘴?)、這個部分那個方面(無力!)...最好都改掉!
STE25
台灣到處自稱“特區”,混淆視聽自抬身價,不是更惡劣嗎,也應立法限制。外國朋友問我青埔“特區”範圍到哪裡,特區內法令有什麼不同。我該如何對外人解釋台灣詐騙文化!如果你建議的法令能做,那真是好事。
lilitean wrote:
賣酒賣菸廣告都要強制加上警語了,賣房子這麼重要的事,不能愚弄人民阿,希望立委諸公能立法一條,以下原則參考,若須標示公設面積,只能單獨標示,不可與"主建物"面積相加。


很好的提議,我想問的是,人家建商照新規定做了,但放在桌上,卻另拿一張白紙,學對岸民眾 "白紙運動" 的做法,照目前的標示法,標示出來。請問我還可以根據哪個法條,告死他 ?

我認為真正實坪制,從根本做起,權狀不登記公設,簽約不簽公設,公設不可計價,自然做到 "廣告沒有公設",沒有糊弄,乃真實坪制。如此方能接軌國際與教育民眾。
lilitean
如果立法委員可以立法房屋面積要有正確標示,這樣就可以透過政府稽查或民眾檢舉的方式,找出不合法規的廣告行銷文宣的業者。
omniyeh
一樣,請立法修公平交易法。說比作容易,沒做就都是白說。我只想知道,我可以根據哪個法條,告死他。
omniyeh wrote:
很好的提議,我想問的是,人家建商照新規定做了,但放在桌上,卻另拿一張白紙,學對岸民眾 "白紙運動" 的做法,照目前的標示法,標示出來。請問我還可以根據哪個法條,告死他 ?

我認為真正實坪制,從根本做起,權狀不登記公設,簽約不簽公設,公設不可計價,自然做到 "廣告沒有公設",沒有糊弄,乃真實坪制。如此方能接軌國際與教育民眾。


說了半天又繞回原點~冥法要改

台灣房屋土地登記制度非常完善...歐美日要來學我們
enzo69356 wrote:
說了半天又繞回原點~冥法要改

台灣房屋土地登記制度非常完善...歐美日要來學我們


我不覺得歐美日要來學我們。還是回過頭來問一件事,大家為何要瞎折騰自己改這改那 ? 你改了,你的好處 減去 你的代價,值得嗎 ?

權狀不登記公設,簽約不簽公設,公設不可計價,自然做到 "廣告沒有公設",沒有糊弄,乃真實坪制。想做,想清楚怎麼做了,Just do it.
nicewawa wrote:
章定煊教授說,推動實...(恕刪)


以現在長久使用的虛坪制習慣逕改為實坪制,對整個實務面衝擊太大,付出的社會成本及行政成本可能難以估量,個人贊成最終走向實坪制,變更為實坪制後,可以避免建商以拉高公設比的方式進行房價稀釋(房價灌水)來誤導民眾真實房價,但絕非一蹴可幾,上篇只想表達在現行狀況下,較具可行性、降低衝擊性並可逐步與世界接軌的政策建議:

1.先維持現行登記制度,目前地政登記資料其實把主建物、附屬建物、車位、公共設施等的面積及持分區分得很清楚(老公寓及華廈的公共設施除外,說實在很多在亂登的XD),面積也都是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去登記。

2.政府修正法規命令及相關書表(例如:修正不動產買賣、租賃、預售契約書範本、各種公契及申報書表、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等),推動改善業界及民間標示習慣,以主建物面積當為主要標示,其他部分面積為次要標示

3.大眾養成習慣後,再來考慮研議修改不動產登記制度,諸如公設是否維持登記?公設登記類別範圍及呈現方式?都可視日後條件討論,並要充分考量既有建物的登記制度轉換衝擊。

先移風再易俗,先成習再改制,沒有要戰邏輯及論法理,大家參考看看囉!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nicewawa wrote:
1.先維持現行登記制度,目前地政登記資料其實把主建物、附屬建物、車位、公共設施等的面積及持分區分得很清楚(老公寓及華廈的公共設施除外,說實在很多在亂登的XD),面積也都是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去登記。

2.政府修正法規命令及相關書表(例如:修正不動產買賣、租賃、預售契約書範本、各種公契及申報書表、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等),推動改善業界及民間標示習慣,以主建物面積當為主要標示,其他部分面積為次要標示。


我同意你的說法,但是大家要想想,現今這樣的標示是如何演進 ?

你都知道老公寓,很久以前都沒登記公設的。沒登記公設,不代表沒公設。以前就知道,在台灣不登記,未來產權會有問題,當時是一股腦不分類全登,不登記出事會被人打死,誰敢不登 ?

但久了就知道,房屋建築法規日新月異,公設或其他項目一定變了。所以登記項目也會變化。登記項目一變,契約內容勢必跟著改,否則會有違約求償問題。簽約內容一更動,廣告內容,交易談判列表,也要增列,否則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你所謂推動 "改善業界及民間標示習慣,以主建物面積當為主要標示,其他部分面積為次要標示。",不是不同意,而是提醒你,那是沒有強制效力的。因為何謂 "主要標示",何謂 "次要標示"。就可以吵半天了。對商業而言,有成本,要賣錢,要賺錢的,他就要標出來。就算送的,算促銷(你當然不會相信),促銷都超大字體,你能拿他怎麼辦 ? 你不能拿他怎麼辦,你的方法,命令,就是廢紙一張。


你提的法子,就制度而言,無強制力,就不是 XX 制。實坪制,就要有強制力,勢必修法。

我是當兼職房東的,現在連向我租屋的人,房子實坪他都實地看了,看完還問我我到底能 "贈送他" 多少虛坪公設,送不夠的他還不想租。不給我公設資料,你說我怎麼辦啊 ?
icchenk
遇到這種就再聯絡,下一個!![笑到噴淚]
omniyeh
呵 ! 呵 ! 我是做生意的,要當房東,服務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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