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實價課稅應以合約交易價為征稅基準, 才是真正的公平正義

如果您長年在大陸,應該好好上上《薛兆豐的經濟學課》

其中第35講,說的是需求第二定律

案例中就提到,增加的〝房產地交易稅〞,最後只是增加了政府的稅收

而且理想狀況下,剛好就是買方多付的錢,再加上賣方少收的錢

裡頭也提到了〝法律無效定律〞,跟政府規定是誰付稅也沒有關係

那個多付的錢,取決買賣雙方之間的〝相對彈性〞

就像男女結婚,婚戒看似男方買單,其實不然

那是共有財產,誰付的比較多,取決於誰更迫切地想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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