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
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
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看完這條只有我覺的是空包彈嗎...
"得"檢付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為什麼不是"應"檢附,得在法律上用語就是要不要檢附是看登記義務人要不要出具的吧
並不是一定要附具這項文件
雖然沒檢具文件登記機關應通報都發局依法查案
那麼就變成了跟現在一樣的情況了
現階段也是都發局接獲違建檢舉或是力行稽查後發現違建後拆除
那不是一樣...
現在都發局有查的很認真或是落實拆除嗎?
而且並不是沒出具文件就不予登記,是沒出具還是給你登記,只是會通報
這法根本有修跟沒修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