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ubba0204 wrote:援引此法之執行,被保障者則是特定人利益。本案實質達成利益無法符合大法官解釋400號對於公益之定義:「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 每一個都更個案都是為了達成立法目的,而不是為了個人利益。都更的特色在於每一具體個案(如:一個街廓)達成的公益可能很小,必須許多群聚的具體個案(如:數個街廓組成的更新區)才能明顯的達成都更目的;但若因每一具體個案達成公益很小而否定之,那群聚眾多都更個案的效益只能一口氣都更一大片區域來達成,恐更顯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