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坪制現出高房價地獄真相

nerdwannabe wrote:
回3, 公設如果是法規該有的, 逃生梯, 配電室, 或是要進到戶內的走廊必須有的, 這本來救屬於標準配備, 這沒有否定公設的價值. 你買的是 室內空間 + 管委會合約所附與的權利, 義務, 條件等

回5, 社區公設面積多少, 你不care, 我也不care, 大家買社區condo最在乎的是室內空間有多少, HOA費用多少,以及這社區給予的設施(不care 面積)


好吧,那我問簡單一點,現在只要台灣法規秒改要求:所有建案一律要在文宣上加註該房型實際室內空間大小及誤差,是不是就解決所有爭議了?房價就更真實了?(什麼登記問題都不要管,照舊制就好)
omniyeh wrote:
請去諮詢內政部長與立法委員,法律為何不能秒改。

法律都可以秒改 ? 本樓最大笑話。


看看現在立法院阿, 沒有不想過得法案, 只看要不要過而已


omniyeh wrote:
買車不同等級,不同價。高級豪華車,加不同選備要另一項項加價。合約全部註明。你要用總價除以 (四個輪子 + 兩個沙發 + 引擎) ,隨便你。還實坪制汽車哩。

你提到的東西是配備, 是可以選擇的. 但是引擎蓋是可以選有跟沒有嗎? 行李箱蓋可以選沒有嗎? 既然是必要的, 但有沒有寫在合約內勒?

"消費者是否要買個沒樓梯, 沒電的房子",這句話是你說的,不要硬塞我嘴裡。我問的是 "算不算錢,要不要簽約登記 ?"

nerdwannabe wrote:
建商報價當然可以把這些所謂的公設算進成本阿, 一分錢一分貨, 該給的不能少. 拿總價去除以室內坪數就好. 從來都沒說不行算錢阿. 算起來看買家要不要買單罷了,尤其像是灌入3000坪商場車道來當公設的建案. 想買單的買家就會買單.

omniyeh wrote:
現在不就是這樣 ? 合約給的是土地與建物總價。合約就沒有 "實坪或虛坪乘以每坪單價" 這等鬼東西。有主建物,公共空間,土地持份,... 等細項。該有的一分都不少。

我還嫌缺了公共空間每項細節哩。我主張把這些都公布,才能看出來有沒有被灌水。

可以阿, 那實際計算清楚些, 實際室內空間/總價 不就很清楚?






omniyeh wrote:
法律就是法律。其他公約不可能超越法律。倘若公共空間有缺陷,被毀損,或被徵收...等,相關賠償打官司,本國法院只會判給登記給誰的。沒被登記區權人無法有任何主張,甚至無法主張接不接受這樣的賠償。

很正常阿, 所有權是誰的就是陪給誰阿, 公共空間被外車撞爛, 也是HOA出面討錢阿. 公共空間是所有社區持有, 圈權人要表示的話, 是在會議中討論以及表決,

omniyeh wrote:
管委會不是股東會,不要自己腦補岔題了。我是區權人,我買的資產就該登記是我的,不是管委會的。我只是交錢委託管委會 "管理",但管委會少數人不能任意 "處分或變賣" 我的資產。這是常識。

這個就是基礎差異, 以美國condo 例子來講, 一開始買到的就是室內空間, 跟管委會的"股權", 以及相對的權利, 義務. HOA 要處分公共空間, 也是得經過持有人同意, 這也是很基本的常識


omniyeh wrote:
很有問題。本國法律,沒登記就是 "沒權利",很清楚。跟管委會規約一點關係也沒有。

你還是不肯回答 "實坪制下公設要不要簽約登記 ?"

你說簽怎樣的約, 登記什麼勒?, 買condo 本就會跟HOA 簽訂CC&R Covenants, Conditions & Restrictions
Covenants 是盟約
Condition 是條件
Restriction 是限制

omniyeh wrote:
我國民法規定 "物權",係指 "權利人" 可直接支配、管領特定權利標的物,從而享受使用收益並實現物權內容之權利。物權屬絕對權,有對世效力,其權利得對抗一般人,亦即可向任何人主張其權利。我國民法採一物一權主義,一物之上僅能存在一所有權,故具有排他性與優先性。由於物權法定主義之限制,當事人不得自行創設物權,依民法物權編第757 條以下之規定,現行物權分為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不動產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等八種,再加上其他法律規定者如動產抵押權(動產擔保交易法)、船舶抵押權(海商法)等,均需法有明文規定始有物權效力。

區權人的權狀若不登記公設,被 "別人" 登記走了,那個 "別人的權利" 就足以對抗,排除 "區權人"。本國民法就這麼規定的。


再買condo 時候, 其實就已經定義清楚, 買的範圍那些是屬於住戶, 那些是共同持有. 如建物外牆, 屋頂, 窗戶, 甚至你的陽台均屬於公共空間. HOA既然持有人, 自然有義務維持, 在權利受損要跳出來維護權益) 所以一物一所有權是符合的

你說的「別人」是HOA? 某些情況是可以對抗區權人, 特別是區權人想要搞陽台外推, 加裝鐵窗, 變更外牆顏色....等等對於正體建物有害之事. 但是HOA如同一個小型公司, 住戶是股東, 也有投票權, 可以表達自己意見, 相對的, 其他住戶也可以. 你的決定未必與其他70%住戶相同
nerdwannabe wrote:
可以阿, 那實際計算清楚些, 實際室內空間/總價 不就很清楚?


算式都會寫錯。你可以自行跟建商簽這種合約加註 "總價/實際室內空間",不須改任何法規。雙方合意就好。

nerdwannabe wrote:
很正常阿, 所有權是誰的就是陪給誰阿, 公共空間被外車撞爛, 也是HOA出面討錢阿. 公共空間是所有社區持有, 圈權人要表示的話, 是在會議中討論以及表決,
?


我買的,有損失,法院判就是直接賠給我區權人,法律規定,權利就是權利,該受的保障就會有,沒什麼還經過委會討論決定轉一手的。個人有登記,其 "權利" 是法律絕對保障,不須管委會就可以訴訟,也不是可以用投票來表決的。這是法治的常識。

我不同意公設登記為管委會或其他人,還不清楚嗎 ?

你認為公設該不該簽約登記 ?

nerdwannabe wrote:
這個就是基礎差異, 以美國condo 例子來講, 一開始買到的就是室內空間, 跟管委會的"股權", 以及相對的權利, 義務. HOA 要處分公共空間, 也是得經過持有人同意, 這也是很基本的常識

你說簽怎樣的約, 登記什麼勒?, 買condo 本就會跟HOA 簽訂CC&R Covenants, Conditions & Restrictions
Covenants 是盟約
Condition 是條件
Restriction 是限制

?


我是台灣人,不是 "歪國人",我在台灣買房,我受中華民國民法制約。我不需要美國常識,我只需中華民國法律常識。還有本國法律叫做 Law,Law 最大,好嗎 ? 我跟建商買房只簽銷售合約與以後遵守公約中不牴觸民法 (Law) 部份,但沒有簽過 "賣身契或賣地契"。

我依中華民國法律不同意公設登記到管委會。我依中華民國法律不同意管委會有甚麼 "股權"。依中華民國法律我更不同意管委會可以任意 "處分" 有我一份的公設。事實上中華民國法律 (Law) 現今也不允許。

你看的懂甚麼叫 "處分" 嗎 ? 不要與 "管理" 混淆了。"處分" 會包括資產的移轉,抵押...等喔。

美國人制度請去跟川普討論。

nerdwannabe wrote:
再買condo 時候, 其實就已經定義清楚, 買的範圍那些是屬於住戶, 那些是共同持有. 如建物外牆, 屋頂, 窗戶, 甚至你的陽台均屬於公共空間. HOA既然持有人, 自然有義務維持, 在權利受損要跳出來維護權益) 所以一物一所有權是符合的
?


台灣法律 (Law) 規定,公設屬區權人共同持有。沒有 HOA 持有這件事,要買 HOA既然持有人 的,請去美國找川普可以嗎 ?

nerdwannabe wrote:
你說的「別人」是HOA? 某些情況是可以對抗區權人, 特別是區權人想要搞陽台外推, 加裝鐵窗, 變更外牆顏色....等等對於正體建物有害之事. 但是HOA如同一個小型公司, 住戶是股東, 也有投票權, 可以表達自己意見, 相對的, 其他住戶也可以. 你的決定未必與其他70%住戶相同


不要再自行腦補了。你提的是 "管理",不是物權。你把物權與管理搞不清。

台灣法律何曾容許管委會像是股東會或公司法人 ? 沒有這回事,好嗎 ? 不要再自行腦補了。何況你買了股票,若跑去股東會 "大放厥詞" 或投票對公司管理有屁用。人家公司法人的董事會大股東,五鬼搬運就可以讓你股票變壁紙,你 nothing 什麼都不是。

區權人有登記拿的是 "物權",中華民國民法保障我的 "物權"。跟我去不去管委會發言投票無關。法律保障我,只要我不同意,誰都不能處分變賣有我一份的資產或損及我的物權。
到底在吵甚麼
台灣就是虛坪多
買家根本也沒啥選擇
賭爛虛坪 你就要買超老公寓華夏透天或是更狠一點自地自建
要換成實坪 跟國際接軌
當然好棒棒
問題你當台灣建商整排塑膠
政客都不需要算計嗎
再說
已經買的人 難道會甘願扣掉公設降價賣你?

根本的問題 是台灣85%百姓為了國家戰略貨幣政策犧牲
不靠房地產和金融商品
根本賺不到錢
沒搭上車的人只會被越拋越遠

美國很棒 但你住台灣
nerdwannabe wrote:
再買condo 時候, 其實就已經定義清楚, 買的範圍那些是屬於住戶, 那些是共同持有. 如建物外牆, 屋頂, 窗戶, 甚至你的陽台均屬於公共空間. HOA既然持有人, 自然有義務維持, 在權利受損要跳出來維護權益) 所以一物一所有權是符合的


所以你必然也明白為什麼我要舉 condo,它較像台灣所謂的集合住宅大樓。我是一個習慣看整包價跟整包內容的人,我不會太計較坪單價是什麼,我也會去理解衡量我買的這整大包東西中是異質的組合,也許台灣有人不是很習慣像我這樣子想。而像我這樣子習慣的人,我去看 condo 的跟看台灣的建案,其實沒太大差別,condo 有個實際室內面積當然對我方便,只是說,面積是一件事,但格局又是一件事,坪數大格局差,估值起來是未必高的,一大包東西要看的項目並不少,就像台灣買房子,房土購買合約都會寫,合約書頁數也不是一兩頁的。

吃芭樂會去子的人,去市場買芭樂還要賭一下是子多或肉多,其實台灣的購屋合約及圖說至少還有依據可以談可以看的。

也許有人還是認為建商把公設坪湊進去當成房型的廣告坪數是坑錢,這是看角度怎麼想;我不反對建商這麼做有把公設坪的價值當成室內坪去算的疑慮,畢竟如你所說,多數人更關心他拿到的專有空間有多少。公佈實坪本就是好事,但我不太把它看成萬靈丹就是......
omniyeh wrote:
不要再自行腦補了。你提的是 "管理",不是物權。你把物權與管理搞不清。

台灣法律何曾容許管委會像是股東會或公司法人 ? 沒有這回事,好嗎 ? 不要再自行腦補了。何況你買了股票,若跑去股東會 "大放厥詞" 或投票對公司管理有屁用。人家公司法人的董事會大股東,五鬼搬運就可以讓你股票變壁紙,你 nothing 什麼都不是。

區權人有登記拿的是 "物權",中華民國民法保障我的 "物權"。跟我去不去管委會發言投票無關。法律保障我,只要我不同意,誰都不能處分變賣有我一份的資產或損及我的物權。


mmm.... 相信你不了解, 但是也不想了解其他的制度, 只能自己拼命補腦說其他制度的問題.....

前面都說過了 從開始買房 你拿到的就是 室內空間登記 + 參加HOA義務與獲得權利
既然前面都分清楚, 後面自然那個是誰的東西也很清楚

當然, 你要把現有的建物登記架構整個打掉重練, 當然困難, 很多建物, 公寓連管委會都沒有 自然很難走向另一個模式. 但不代表新的建案不能走新的模式
ucocksuckeru wrote:
問題你當台灣建商整排塑膠
政客都不需要算計嗎
再說
已經買的人 難道會甘願扣掉公設降價賣你?

根本的問題 是台灣85%百姓為了國家戰略貨幣政策犧牲
不靠房地產和金融商品
根本賺不到錢
沒搭上車的人只會被越拋越遠

美國很棒 但你住台灣


當建商跟政府把你當塑膠時候, 你是否就躺著讓他柔藺?

有說要人家扣掉公設賣房嗎? 他可以合併計價阿, 權狀80坪 = 室內40坪 + 公設 + 車位 算5000萬好了
阿不就繼續賣5000萬 = 房子每坪 125萬 + 車位


美國很棒 但你住台灣 ---> 講這個話在我聽起來是 國外好, 國內不好, 但是我們改變不了國內?
希望我的解讀是錯的
nerdwannabe wrote:
建商報價當然可以把這些所謂的公設算進成本阿, 一分錢一分貨, 該給的不能少. 拿總價去除以室內坪數就好. 從來都沒說不行算錢阿. 算起來看買家要不要買單罷了,尤其像是灌入3000坪商場車道來當公設的建案. 想買單的買家就會買單......(恕刪)


沒錯,公設當然可以轉嫁給消費者,
我們要求的只是債權契約的變革,別再拿虛幻不實的內容來呼嚨消費者,
消費者要求的是我買的實坪到底有多少,
與世界接軌。
如果有消費者願意接受建商提供的高CP值公設,
當然就會買單。
而不要像現在這樣,分母(坪數)虛胖。
nerdwannabe wrote:
mmm.... 相信你不了解, 但是也不想了解其他的制度, 只能自己拼命補腦說其他制度的問題.....

前面都說過了 從開始買房 你拿到的就是 室內空間登記 + 參加HOA義務與獲得權利
既然前面都分清楚, 後面自然那個是誰的東西也很清楚

當然, 你要把現有的建物登記架構整個打掉重練, 當然困難, 很多建物, 公寓連管委會都沒有 自然很難走向另一個模式. 但不代表新的建案不能走新的模式


看起來是你不想了解中華民國物權法制度,拼命補腦說中華民國物權法 (Law) 對比美國制度有問題。

你東拉西扯一下在台灣,一下飛去亞美利堅,你到底要買那裏的房 ?美國 HOA 制度其權力大是美國法律認可的,適用於美國,但關我們在台灣買房者屁事。你搞的我每件事都要註明是在台灣,我都懷疑我是在跟台灣人對話嗎 ?

請問中華民國的物權登記的權利制度有何問題 ? 你說的美國制度 HOA CC&R 本就牴觸中華民國物權法 (Law),這隨便想就想的出來,豈能裝看不見。內政部徐部長說改實坪制,要面對的就是這些問題。

台灣很清楚,公設該登記是區權人的,就是區權人的,一清二楚。想比照美國不想要權利的人可以自己去放棄,不可能拉著鄰居一起去放棄。

對,我不想了解美國購房制度,美國法律容許 HOA 管到你怎麼賣房,但台灣法律管委會無權管我買賣房。但這算台灣有問題嗎 ?我不覺得。日後等我要去美國購房,我再去煩惱美國 HOA也不遲。

同理,我如果要去對岸買房,那我就去了解對岸的買房的制度,這有問題嗎 ?

我對台灣買房制度不滿之處,也是公設比不清的問題。但只要政府規定建商在銷售時就公佈所有公設細節算法,採用分離計價制,每筆清清楚楚簽約登記,童叟無欺就好了。這不牽涉修物權法的問題,比你說的照搬美國制度又要改動到物權法好多了。連同舊建築都可算的出來,沒資料重新丈量就有,沒有打掉重練的問題。

2017 年有人提案實坪制提案,就是搞不清登記問題,最後變成只要廣告的 "假掰實坪制",就被政府打槍,叫去看 "公平交易法",真是丟死人了。我去看了才知道真實坪制會衍生許多事。

如果你的實坪制只有要的是 "總價/實坪坪數",這種 "弱到爆" 的要求,請自行跟建商簽約加註就做到了,不需要大費周章改制度。
ucocksuckeru wrote:
再說
已經買的人 難道會甘願扣掉公設降價賣你?


這句話真的滿關鍵的
一方面跟你說反正改了總價也不會變
另一方面就是物件在手上,當然比別人清楚這些公設有多少實用,多少垃圾

lawtaipei wrote:
沒錯,公設當然可以轉嫁給消費者,
我們要求的只是債權契約的變革,別再拿虛幻不實的內容來呼嚨消費者,
消費者要求的是我買的實坪到底有多少,
與世界接軌。
如果有消費者願意接受建商提供的高CP值公設,
當然就會買單。
而不要像現在這樣,分母(坪數)虛胖。


以現在的利益結構來看,在這邊討論再多其實一點意義都沒有
就算清楚知道台灣是全世界唯三採公設計價
這些人還是會用一堆可笑的邏輯跟理論拚老命跟你戰實坪制無用,戰到天荒地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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