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kid00 wrote:
對,以前的方式就是採美國的方式,長期持有的成本為0
以前課稅時可採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
有便宜可佔大家不會出聲,現在要按實價課稅,大家當然會斤斤計價
因為持有成本項目太多,所以要用類似所得稅標準扣除額的方式明訂
否則,會有人走5%營業稅避45%稅得稅的的方式逃稅
如:1000萬房子持有3年以2000萬賣出,資本利得1000萬
但賣家可主張,這3年間房子的修繕裝修花了500萬,用500萬的發票來逃稅,了解嗎?
...(恕刪)
應繳稅額 =(賣的價錢 - 土地現值 - 維修裝潢等等)* 累進稅率
美國地上建物折舊到 0 大約是 27-28 年。不過每年申報折舊的好處是:房屋稅可以少繳一點,所以資本利得稅跟房屋稅,在房地產稅務的部分算是互相彌補的。你也可以不申報折舊,之後賣房子的稅可以少一些,但是持有房子的時間要繳比較多的房屋稅。當然,美國的房屋稅跟台灣是不能比的......
回到樓主關心的問題,短時間持有兩個房屋要怎辦,個人覺得現在討論為時過早。原因是:目前沒有相關的提案,而媒體傳出來的資訊是否完整也無從判斷。說真的,我看標題以為樓主是反對整個『房地產賺的錢攤入資本利得稅』的提議,但是看了內文,樓主好像只是對『先買後賣』的情形下,如何課稅存有疑慮。不管是哪個情況,現在無法對樓主的疑慮做實質的討論,因為大家手頭上的真實資訊太少。反倒是樓主的主題,不夠明確,而且個人覺得有些煽動的成分。還好,有不少回覆相當有內容,還是讓我受益匪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