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招打死【新違建】,買賣時,出具【無違章建築證明】,建商準備哭哭

違建可以阻卻合法部分所有權移轉?

我看這官司有得打了

第一招,行政法院假處份,事實凍結條文再說吧

柯白目,把事情想得太容易了吧

daijobu2013 wrote:
違建可以阻卻合法部...(恕刪)


不會拉~複雜的事情簡單做~他現在也是設定新房要這些證明資料~建房按照法規走~就不會有違建產生~很合理~

也沒什麼官司好打~~
發現很多人搞不清楚違建是什麼。
違建自始至終都不能登記,能登記是的合法建物。
且違建所有權自始至終都是屬於原始起造人,買受人只是買到違建「事實上處分權」。
台北市的這個規定,是要地政機關對不附證明的登記通知主管機關來檢查有無違建
如果有違建,則依台北市新違建辦法去處理。
至新違建是否即報即拆,敢不敢賭那是買家的事。
敢賭就取賭,不敢賭的就不會買。
至建築師敢不敢偽造文書出假證明,這是個好問題
就看要請外勞的巴氏量表,好不好開就知道了。
問題是說真的有落實並確實稽查的一天嗎
wiki100 wrote:
這根本是....
蠟筆小新..脫褲子放屁...
我們的政府思維.越來越回去..
要用一點常識來去判斷事情.不是嗎??

1.立這個規定."得檢附".也就是說不是強制檢附..問題是我如果沒有違建.幹嘛花時間及金錢去找建築師開具無違建證明..我就不附.阿你要來檢查不是嗎?
這跟現行沒有這個規定有沒有差別.沒有人力幹的事.巧立名目找專業的來幫你過濾案件.雇傭代價卻是要市民來花費..

2.好吧.花錢大家有意見.那就趕快補充可以補貼3000元????
問題是排除第一次移轉登記.等於這部分雇傭費就是要你出錢..
而第2次移轉才補貼...這更好笑了..騙誰...

不知道要2稅合1了嗎?
誰會在2年內移轉...就為了補助的3000元..補助條款只有2年..........
有辦法就強制規定建築師出具證明.只能收費3000元.
笑政府沒..辦法.....
結論........................


從你的問題看的出你有詳讀規定,該給個鼓勵.
所以還是花點時間回答你好了:

第一個問題, 你已經自問自答,台北市政府在開源節流下,將省下來的費用拿來補貼民眾申請無違建證明,我想這已經是在有限資源下能股勵打擊違建的相對好方法了,如果你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可以po出來討論或寄信給柯p建議.

第二個問題,"補貼為何要排除第一次移轉登記?" =>你知道第一次移轉登記是誰移轉給誰嗎? 房子蓋好後都是登記在起造人名下,99%的情形也就是建商, 我們跟建商買房子, 預售屋蓋好申請使用執照通過後,辦好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再交屋給購買戶.中間建商交屋過戶給購買戶這過程辦的就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移轉登記. 所以你現在應該知道"補貼為何要排除第一次移轉登記?",
這是有他的道理的, 建商剛蓋好房子才通過檢查取得使用執照,之後移轉給購買戶, 這情況下政府沒必要補貼建商.

不過這個規定也有一個漏洞,就是極少數的情況下,如在台北市買地自建自住的人,將來轉售時會被忽略;或是建物的起造人登記在購買戶的名下時, 將來轉售時會被忽略. 但除了這極少數特例情形可以再規定的更嚴謹外, 基本上這規定算很厲害了,絕對不是脫褲子放屁, 如果你不怕的話可以在將來挑戰看看, 買一戶這樣的房子來賭看看會不會被抓被罰.

還有給前幾樓某個沒看清楚規定就說柯p白目的人: 這規定沒說:"沒附證明就不能過戶",而是沒附證明在過戶時必定會被地政事務所通報,都發局必會追查處罰.

wimbledo wrote:
問題是說真的有落實...(恕刪)


有落實執法,現在就不會有那麼多違建了,還需要提什麼證明?

嘉澤 wrote:
不會拉~複雜的事情簡單做~他現在也是設定新房要這些證明資料~建房按照法規走~就不會有違建產生~很合理~

也沒什麼官司好打~~

一堆人法條都不看清楚。
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
二、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當然違建會危害生命安全與市容,

但是對於'陽台加窗或欄柵式防盜窗(防墜設施除外)'這點規定有些疑惑,
如果是社區為了防颱而管委會規範固定樣式之防颱窗是否應即認定屬違建之一?
畢竟除了樣式以統一外,也是該管委會與住戶認為屬必要之補強措施,
避免颱風來造成相關損失,是否有規範之需要?
當然管委會不合理的同意增建相關設施固屬不合。

其次,此舉無形增加房地產交易之成本,建議應增加由出賣人自行切結之方法,
應可收同樣嚇阻與警惕之效。

再其次,要求地所於一日內通報查察,而非於一段期間彙整通報,徒增公文往返,
且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應不需要把規定另行加註,否則以後是不是民法、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
都要一一加註於標示部,這樣真的民眾會比較了解嗎?
是不是要改改公設比 以實坪計價 花園造價跟房屋造價能一樣嗎? 為何要肥了建商
如果不移轉,也沒有嚴查的話....

感覺好像真的也沒什麼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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