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fr wrote:
以下引自中時
陳冲說,第36條條文規定得很清楚,地方政府可能是依照法律辦理,
所以要檢討的是條文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執行時是否按照行政程序法考慮其他可能性。
市府問題在於執行上粗暴有瑕疵,還一味將「依法行政」掛嘴邊(恕刪)
北市府等在定讞後下手應該就是考量法條上"執行時是否按照行政程序法考慮其他可能性" 我覺得已經定讞了還有什麼可行性 不然你覺得還有什麼可以做到兩全其美的? 倒是說來聽聽看.都已經拖兩三年了,其他同意都更的住戶權益在哪? 批評很簡單, 如果你是市府官員 你該怎麼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