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百姓家,郝龍斌捅了一個大蜂窩


omfr wrote:
以下引自中時
陳冲說,第36條條文規定得很清楚,地方政府可能是依照法律辦理,
所以要檢討的是條文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執行時是否按照行政程序法考慮其他可能性。

市府問題在於執行上粗暴有瑕疵,還一味將「依法行政」掛嘴邊(恕刪)


北市府等在定讞後下手應該就是考量法條上"執行時是否按照行政程序法考慮其他可能性" 我覺得已經定讞了還有什麼可行性 不然你覺得還有什麼可以做到兩全其美的? 倒是說來聽聽看.都已經拖兩三年了,其他同意都更的住戶權益在哪? 批評很簡單, 如果你是市府官員 你該怎麼辦?
是建商的錯 + 好大喜功 愛出風頭的政府

獨門別院 自有產權 自有土地 , 王家 沒錯

政府應該要 要保障個人合法 產權

這個建案是私人興建 , 不是公共工程 , 談什麼公權力 , 愛出風頭 自以為土皇帝

barbielinda wrote:
是建商的錯 + 好大...(恕刪)



癥結不在自有土地產權

去看完判決書先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百七十一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greatektw wrote:
再補充一些:1.王家...被劃入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表態不同意參加,王家以為"""一開始口
頭不同意"""就不再理會,因此貽誤時機。(恕刪)




這有很大問題

我以有口頭說不了還要騷擾我

這樣對嗎?

難怪之前電話行銷保險,對方只是嗯了一下就被認定要保險了...這算活該嗎?

已經說"不了"被強x,被強x前還要連喊一百次不要還是要寄個存證信給對方...真是擾民!

根本是在挖洞讓人跳


james8985 wrote:
這有很大問題

我以...(恕刪)





問題就在這兒

是因為(袋地)已經被迫參加了

而不是你沒說"不"

koalatse wrote:
北市府等在定讞後下手...如果你是市府官員 你該怎麼辦?(恕刪)



把不該拿的還給人家...9成住戶立即動工

王家不動請他們簽未來可能不能更新的切結書後果自負

結束...有那麼難嗎?

你的論點就是硬要拿別人的獨立產權所以才那麼難!

koalatse wrote:
北市府等在定讞後下手...(恕刪)

不教而殺謂之虐
koalatse wrote:
批評很簡單, 如果你是市府官員 你該怎麼辦?...(恕刪)


因為一般都更設計審議過程中,並非每個案件都有現地勘查過程,所以出席會議的同仁,有所疏漏,
文林苑聯絡道路不足不符合消防法規要求的4公尺寬度 ==> 發現新事證,發回重審

相信還有很多可用的地方, 市府只是選擇在建商那方

james8985 wrote:
把不該拿的還給人家....(恕刪)




您還是沒搞清楚

表示還沒看判決書

王家前面的道路地號804以及796是屬於別人的

如果不參加都更這地就必須開道路給你王家使用

你是804以及796的地主你要不要

greatektw wrote:
問題就在這兒是因為(...(恕刪)



這本來就不應該!所有權狀上有登記就是私有財產

如果這樣那全台北市立即都更阿,所有違建馬上拆阿..有嗎?

幹嘛還要建商選有賺錢沒賺錢

有賺才更沒賺不更...說好的為了市容呢?

真正還不是為了賺錢

別人不要強取別人財物就是強盜

別人說不要強迫別人性交就是強暴

邏輯不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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