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6517 wrote:
都市更新是為大眾利益.. 我從未否認過.. (雖然法律執行過程及都更推動效果仍有疑慮.. 但那是立法的層面)
我再強調一次.. 參與或發起都更者並不是為大眾謀福祉.. 都更同意戶的目的只想改善自己的生活條件.. 而建商只是想賺錢罷了.. 所以當協商都更方案時.. 各方談的都是利益的分配.. 而你提到的改善市容.. 退縮增建人行道.. 改善居住環境等等.. 都是都更法的目的(強制要求).. 建商及住戶只是遵法守紀而已.. 試問:個人或公司遵法守紀能叫做"做公益"??
所以.. 個人堅決不能同意"建商參與都更是在做公益"..
我想這是你個人想法及意願,並非都市更新宗旨
對於你個人意見表示尊重
另外,至於你所提及的
john6517 wrote:
而你提到的改善市容.. 退縮增建人行道.. 改善居住環境等等.. 都是都更法的目的(強制要求)..
以上非強制規定,都更用地開發者可以選擇,他也可以不退縮3米當人行道,但是就是會少3%的獎勵容積
說白點,市府給甜頭,要建商做事.這是對還是不對,我想見仁見智.但是退縮出來的3米人行道那原本可是私人土地
john6517 wrote:
舉個直觀的例子: 文林苑事件的產生.. 究其原因還是"錢".. 試問:雙方在博奕過程中.. 那一方想到"公益"了?
至於文林苑,只能說大家外行一起看熱鬧就好,但是抬面下絕非如大家所看到的熱鬧一樣
也如我上面所說,公共利益是都更的附加價值,該土地全為私人土地,你要如何叫私人土地拿出來做公共利益???
如果可行,我建議全部打掉蓋公園好了

至於兩方博奕過程,只要雙方談的妥,第三方有插嘴的餘地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