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魔推銷員 wrote:
就是在等你的解,因為你想像中的漲價歸公打房政策,真的很不一樣,
不給你自己解還真的無法找到答案。
一直再爭我不想爭的事情,很無奈...
平圴地權條例還真找到施行細則

第48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限期內不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
看起來不是很好,嗯我也覺得...就讓我這非專家給點意見吧

1.房屋使用權標售,得價全歸被徵收人。
標售的是地上建物使用權,得標者需支付土地租金。
(如果土地不標售,就是局部土地公有化的平均地權政策)
2.土地連同房屋一起標售(還是分別計價)。原房地所有人可以獲得:
(1)土地價:依原所有人欲售出價格。
(2)房屋:依得標價全數補償所有人。
3.由公正單位對房屋鑑價,依鑑價100%補償原所有人。
這個我比較喜歡,因為房屋的價值鑑價其實不難。
(a)房屋只要依其結構有一定的成本造價。成本依時價計算取得本。
(b)房屋改良(裝潢)部份,仍是由鑑價單位對成本估價。
(a)和(b)的價值會比成本高一些(所有商品的價值都會比原始成本高),這可依一定比例,如20%
增值等計價。最後扣除折舊即為房屋鑑定的市值。
依鑑定的市值補償原所有人建物。
不知道提了三個辦法夠不夠?有需要還可以再提幾個

當然,你會說最後的房屋價不是原所有權人要賣的價格,這侵犯所有人的物權。
是的,照價徵收本來就是防弊的懲罰手段。既然是懲罰機制,政府也不能隨意行使,有一定程序
和規範(就如同刑罰一樣)。原所有人最大的損失在土地,建物本身就算有損失,比例不會太大。
(這合乎法律比例原則)
無論如何,前面說過,只要依市場機制,購買者也不願意土地低買而房子高買,因為有將來有替前一手繳
交漲價歸公費用的風險。所以實際發生漲價低賣土地的機率並不會太多。但法律仍需有備無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