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魔推銷員 wrote:
就是在等你的解,因為你想像中的漲價歸公打房政策,真的很不一樣,
不給你自己解還真的無法找到答案。

一直再爭我不想爭的事情,很無奈...
平圴地權條例還真找到施行細則
第48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限期內不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
看起來不是很好,嗯我也覺得...就讓我這非專家給點意見吧
1.房屋使用權標售,得價全歸被徵收人。
 標售的是地上建物使用權,得標者需支付土地租金。
 (如果土地不標售,就是局部土地公有化的平均地權政策)
2.土地連同房屋一起標售(還是分別計價)。原房地所有人可以獲得:
 (1)土地價:依原所有人欲售出價格。
 (2)房屋:依得標價全數補償所有人。
3.由公正單位對房屋鑑價,依鑑價100%補償原所有人。
 這個我比較喜歡,因為房屋的價值鑑價其實不難。
 (a)房屋只要依其結構有一定的成本造價。成本依時價計算取得本。
 (b)房屋改良(裝潢)部份,仍是由鑑價單位對成本估價。
 (a)和(b)的價值會比成本高一些(所有商品的價值都會比原始成本高),這可依一定比例,如20%
 增值等計價。最後扣除折舊即為房屋鑑定的市值。
 依鑑定的市值補償原所有人建物。
不知道提了三個辦法夠不夠?有需要還可以再提幾個
當然,你會說最後的房屋價不是原所有權人要賣的價格,這侵犯所有人的物權。
是的,照價徵收本來就是防弊的懲罰手段。既然是懲罰機制,政府也不能隨意行使,有一定程序
和規範(就如同刑罰一樣)。原所有人最大的損失在土地,建物本身就算有損失,比例不會太大。
(這合乎法律比例原則)
無論如何,前面說過,只要依市場機制,購買者也不願意土地低買而房子高買,因為有將來有替前一手繳
交漲價歸公費用的風險。所以實際發生漲價低賣土地的機率並不會太多。但法律仍需有備無患。
sunyearhuang wrote:
不知道提了三個辦法夠不夠?有需要還可以再提幾個笑
當然,你會說最後的房屋價不是原所有權人要賣的價格,這侵犯所有人的物權。
是的,照價徵收本來就是防弊的懲罰手段。既然是懲罰機制,政府也不能隨意行使,有一定程序
和規範(就如同刑罰一樣)。原所有人最大的損失在土地,建物本身就算有損失,比例不會太大。...(恕刪)

三個方法都是讓賣方大失血的方式,還說不是搶劫呢....

話說原地價500,房價500,雙方約定地價400,房價600,總價1000,政府用
400把土地搶走,然後賣給原買方500,加上房價500......
原本買賣雙方講好總價1000,結果政府跳出來900拿下,1000賣給原買方,政府
好賺啊!如果買方不想買了,房子還被拍賣,法拍屋對照一般房屋的價格多半是...
嗯嗯...

我看你自創的這方法中,還是拿掉讓雙方自由約定地價與房價這條規定,會比較好,
因為創出來根本是給政府有機會搶錢用的。

人家第48條,照價收買之土地,裡面的處理方式,根本不是用在「交易發生時半路
截標」用的,你拿來用在半路截標後拿出來轉售,只會造成問題而已。
惡魔推銷員 wrote:
話說原地價500,房價500,雙方約定地價400,房價600,總價1000,政府用
400把土地搶走,然後賣給原買方500,加上房價500......
原本買賣雙方講好總價1000,結果政府跳出來900拿下,1000賣給原買方,政府
好賺啊!如果買方不想買了,房子還被拍賣,法拍屋對照一般房屋的價格多半是...
嗯嗯...

損失的100本來就是原屋主(土地價格)作弊的懲罰,那裡不對?
(照價徵收本來就是在懲罰賣方對土地價格的作弊行為,作弊越多懲罰越多)
本來只是就公義性討論,不想談可行性。
既然對可行性和公平這麼有興趣,那麼可否我們就空屋稅的可行性來一次攻防?
我攻你防,看看你喜歡的空屋稅是不是比漲價歸公經得起考驗?
sunyearhuang wrote:
本來只是就公義性討論,不想談可行性。

好吧,我發現我跟你爭執的點錯了@@,sorry。

惡魔推銷員 wrote:
好吧,我發現我跟你爭執的點錯了@@,sorry。

that's ok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