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業VS租件投資客,兩個專業互槓, 真實的背後,卻傷了我的心

yeng131 wrote:
當初買方有去請華泰銀...(恕刪)


當時我有和買方說,這是地政事務所的推拖之詞,因為不懂原委的他們怕黃X萍去告他們,但實際他項權利人是銀行,只要銀行貸款已清償,銀行出面申請補發本來就理所當然,第二手的屋主當然可以持相關文件逕自辦理清償

實在應該轉貼到原來那邊去的。為了這麼件(可以解決的)事,不知道有多少網友用了多少力氣來表達意見,蓋了好多樓了。
沒錯...
一開始我也留言給那個屋主加油打氣
不過後來卻發現他其實是所謂的出租客
不知租他房子的人知不知道
他們租的房子
是房東口中所謂的危樓

sixfamily wrote:
沒錯...一開始我也...(恕刪)


管他自住還是 出租客 投資客
仲介假如有隱瞞他老婆的房子有瑕疵!!
還賣人 就是不對和可惡!!

而且樓主有出證明說那不是承重牆!!(樓主有出證明)
仲介卻在回文時 強調那是"承重牆"??(沒任何證明)

此心可意啊~
isjack wrote:
管他自住還是 出租客...(恕刪)


版主是投資者這的確是當初沒想到的,有點意外,但這又如何,還是可以就事論事,是純心賣爛房子還是裝潢弄壞的,

倒是木柵店回的那封,不只買方的姓名,甚至連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址都秀出來了,實在是覺得當他們客戶還真沒保障,而且扯上房子已出租感覺就想轉移焦點,這是兩件事,應該分兩件事來看,如果是危樓出租那是買方的錯,如果已修妥那就沒什麼大問題了,,,
sixfamily wrote:
沒錯...一開始我也...(恕刪)

不知租他房子的人知不知道 他們租的房子 是房東口中所謂的危樓
大家忙著蓋樓,總算,有人想到那位版主的房客們了!
地址也公佈了,接下來會不會發生房客解約的後果?如果發生了,那位版主該怪誰?
歐陽修的"泷崗阡表"中有一段,歐陽脩還在襁褓中時,父親曾經寫判決寫到半夜,可終究寫不下去,執筆嘆氣。歐母一問,原來:(歐父)求其生而不得。然而:世人卻常求其死
我自己常在寫給刑庭的書狀中,援用這段,除了提醒法官:"權力越大的人,越需要謹慎"之外,還有一點利誘的味道(歐母對歐陽脩說:我因此知道你父親一定會有很棒的後代)
網路發展20年,單單是想起原先的"大"電腦(以前沒有PC)、之後的窄頻時代,就已經讓人感覺20年前好似遠古。我對於上網留言實在是戒慎恐懼,因為不像打官司,面對的是受有相同的基本訓練的人;更不像上課,學生聽講,當老師的我不怕會被問倒,還得鼓勵同學多多發問;但上了網路,情勢丕變,不必現身的人們變的主動,甚至是具備攻擊性。
昨天我在另個版發言幾次,早上看看,嗯,果然有點火藥味。
我真真覺得,有些網友們的發言失於爆衝。當然,我們應該同情、聲援受欺負的人。但在樓房蓋了四、五百層之後,買方已經100%不是弱勢了
網友的批評,像刀、像火藥,一個公司花幾千萬打廣告,大家在網路上一打,就破功。尤其是賣方,可以說,他們一輩子所努力的,已經全部都毀了。
有沒有想過,今天這位賣方如果不是100%像買方說的這麼可惡呢?
這是從高院97年上易字第275號判決中copy下來的:刑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 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所 謂「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 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之範圍

之所說那位版主所做解釋說服不了我,是因為從內容中買方尚不能證明應該歸咎於賣方。不過,買方要緊的,是得去說服法官,不是我或者其他網友。
我一年前買房子,當時有看到一間我老婆滿意的,仲介說屋主要賣1050W,我和我老婆本來喜歡,出價950W斡旋,並且在當時申請房屋的所有權謄本(只是好奇),結果發現屋子所有人是仲介公司負責人的親戚(因為負責人剛好跟我們閒聊說出他親戚名字,和我同鄉之類話題),然後我們知道這是仲介公司自有投資後,我們不動聲色得等一次斡旋失敗後,仲介第二次要我們提高出價去斡旋,我們就攤牌了,因為當時屋子還有貸款750W,我們就跟仲介說高過850W就不買,因為我和我老婆都認為投資客要賺錢是合理的,但是仲介負責人搞手段想賺更多,我們無法接受,所以最後就沒有交易,退我們斡旋金當天,仲介負責人就露出不好的嘴臉說,我們不買,後面很多人排隊,現在我經過看到那間真的有住人了,不知道現在屋主當時買多少,提醒尚未買房的要多做功課,給別人賺錢但是自己小心花了冤望錢.

scarlettlin wrote:
網友的批評,像刀、像火藥,一個公司花幾千萬打廣告,大家在網路上一打,就破功。尤其是賣方,可以說,他們一輩子所努力的,已經全部都毀了。


應該是一個公司花幾千萬打廣告,加盟店一亂搞,就破功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花了幾千萬打廣告,所以不應該讓它花的錢浪費???

從頭到尾,我都很希望總公司出來做個正面的解釋,畢竟品牌建立不易,
但除了木柵店的那篇好笑的回應外,看不到其他回應,當然也許賣方不是買方口中說的100%可惡,但現在看不出來,
買方重要的當然是打贏官司,這邊贏只能自爽而已,不過不管買方法律層面是輸是贏,中X怎麼看整體層面也絕對是輸家,而我們就從這邊學到經驗及那個毒蛇不要碰,,,

看一些買屋者po的經驗' 對我們這種新手有警惕效果'
學習看事跟了解人性'也很有用啊
畢竟社會學是門學問' 可遇不可求'
由別人的血淚遭遇 '學習辨別好的仲介商' 總比自己以後也遇到' 又哭訴無門來得好吧
好的仲介商還是有的' 但不良的手法跟陷阱是平常非業界的人所不了解的'
不管買方是自住或投資客'版主有勇氣po他的血淚史' 就是希朢以後買屋新手要謹慎
大家都有念過國民教育 '看的人自心都有一把尺的




我對於上網留言實在是戒慎恐懼,因為不像打官司,面對的是受有相同的基本訓練的人
-->有受過訓練,就請多上來指導大家如何避開和處理法律問題,
一發言就搬法條出來,在下這種不是"受有相同的基本訓練的人"霧裡看花

我真真覺得,有些網友們的發言失於爆衝。當然,我們應該同情、聲援受欺負的人。但在樓房蓋了四、五百層之後,買方已經100%不是弱勢了,網友的批評,像刀、像火藥,一個公司花幾千萬打廣告,大家在網路上一打,就破功。

-->
請不要用刀,火藥這種形容詞把網眾暴民化 (今天apple某版有某位仁兄寫文章把網友說成消費暴民)
花得起千萬廣告錢的廠商和小買家相比 你還認為買方100%不是弱勢???
做錯事就要受公評不要硬凹,做得好自然也會有鄉民幫他宣傳省下你說的幾千萬廣告費


尤其是賣方,可以說,他們一輩子所努力的,已經全部都毀了。
-->努力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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