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反悔不賣 要朱木炎加價 朱木炎告屋主

他的必殺技不是奪命連環腳喔?
dickensking wrote:
說真的,朱先生怎麼老...(恕刪)
沒想到板大這麼幽默呀 ^^
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
他的必殺技不是奪命連...(恕刪)
我是認真的啊~~~~之前報導說他的拿手技
http://forums.chinatimes.com/report/2004OLYMPIC/Taiwan/Fight/308278.htm
請問一下 這種買賣房子的事不是有合約在嗎?
應該是白紙黑字 一翻兩瞪眼

我看新聞是年初買的 5月屋主又把房子租給別人作工作室3年(這不是惡意嗎)
朱木炎買了也不能用 因為買賣不破租賃 ?
屋主是啪呆喔

那個5月承租的人權益又該怎麼辦?
他故意的吧~~~~故意租給人當工作室 懷疑是不是也是認識的呢?
利用買賣不破租賃這條來讓朱木炎不能進住
要搬遷當然要錢啦~~~~
不然一般買賣成立後哪有人還在租人的
不過依照朱SIR的紀錄
會有人想撈點是正常的(感覺好像不難撈?)
這背後恐怕是高手
事情應該不單純
承租人的權益~基本上是說買賣不破租賃啦~~(看是不是不定期租賃就知道是不是有高手啦)
情況一 承租人是善意的~~那就等約滿~~不定期租賃的話~~這說是善意的我不是很信
情況二 承租人跟屋主串謀~~那就告吧~~
不過曠日費時~~
買賣房子都有合約在,賣方既然答應的賣價,買方也都付款了,反悔該賠款都得陪,我們是法治國家,不是人家是不是名人就可以改變,賣方要賣房子價格自己要很清楚,不能錢都收了還後悔,如果大家都可以後悔那不是天下大亂,不是因為是名人就可以被欺負
付了千萬....這樣表示要賠的錢是兩倍喔???

太爽了!!!!!

希望屋主敗訴...真的見錢眼開耶.....
不定期租約的話還好解決
過戶後新屋主有權可以解除不定期租賃
麻煩的是定期租約
五年內的租約都算數無法解約




民國100年新科不動產經紀人的一點知識

展仲鴻 wrote:
不定期租約的話還好解決
過戶後新屋主有權可以解除不定期租賃
麻煩的是定期租約
五年內的租約都算數無法解約
(恕刪)


那請問一下...
如果這樣的租約成立在買賣契約之後...
例如7月1日簽訂買賣合約..後來賣方反悔把房子租出去...
而租賃契約是簽在7月5日...這樣可以算是賣方惡意而認定此
租賃契約無效嗎???
JUST RUNNING
依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從屋主主張價格太低拒交屋的角度來看,小弟認為,賣房子的屋主要撤銷雙方之債權契約,必須依法主張其意思表示錯誤,但按上述法條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屋主)之資格並無錯誤(房屋所有人無誤),物之性質也無錯誤(房屋標的無誤),應不得撤銷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朱木炎應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有錯誤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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