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這種買賣房子的事不是有合約在嗎?應該是白紙黑字 一翻兩瞪眼我看新聞是年初買的 5月屋主又把房子租給別人作工作室3年(這不是惡意嗎)朱木炎買了也不能用 因為買賣不破租賃 ?屋主是啪呆喔那個5月承租的人權益又該怎麼辦?
他故意的吧~~~~故意租給人當工作室 懷疑是不是也是認識的呢?利用買賣不破租賃這條來讓朱木炎不能進住要搬遷當然要錢啦~~~~不然一般買賣成立後哪有人還在租人的不過依照朱SIR的紀錄會有人想撈點是正常的(感覺好像不難撈?)這背後恐怕是高手事情應該不單純承租人的權益~基本上是說買賣不破租賃啦~~(看是不是不定期租賃就知道是不是有高手啦)情況一 承租人是善意的~~那就等約滿~~不定期租賃的話~~這說是善意的我不是很信情況二 承租人跟屋主串謀~~那就告吧~~不過曠日費時~~
買賣房子都有合約在,賣方既然答應的賣價,買方也都付款了,反悔該賠款都得陪,我們是法治國家,不是人家是不是名人就可以改變,賣方要賣房子價格自己要很清楚,不能錢都收了還後悔,如果大家都可以後悔那不是天下大亂,不是因為是名人就可以被欺負
展仲鴻 wrote:不定期租約的話還好解決過戶後新屋主有權可以解除不定期租賃麻煩的是定期租約五年內的租約都算數無法解約(恕刪) 那請問一下...如果這樣的租約成立在買賣契約之後...例如7月1日簽訂買賣合約..後來賣方反悔把房子租出去...而租賃契約是簽在7月5日...這樣可以算是賣方惡意而認定此租賃契約無效嗎???
依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從屋主主張價格太低拒交屋的角度來看,小弟認為,賣房子的屋主要撤銷雙方之債權契約,必須依法主張其意思表示錯誤,但按上述法條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屋主)之資格並無錯誤(房屋所有人無誤),物之性質也無錯誤(房屋標的無誤),應不得撤銷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朱木炎應能取得房屋所有權。有錯誤煩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