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lls55555 wrote:
"仲介" "職業道...(恕刪)
每項職業都有一定的道德規範...所以仲介也一定有!
譬如:落實執行 不欺騙 不做假 不虛構....
而個人所認知的負責房屋協助買賣雙方"仲介"人員更有其職業道德
畢竟仲介就是提供不動產買賣的諮詢與交易服務不是嗎?
不然就依公平交易法來論述好了:
三、 房屋仲介業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
(一)聯合行為
(二)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標示行為
2、 (1) 加盟店標示
(2) 看板廣告之面積標示
房屋仲介業者所刊登之看板廣告上標示之建物總面積,倘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或雖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然該廣告中係以「使用面積」、「公共面積」、「室內面積」、「受益面積」、「公共設施」、「受益憑證」等非法定名詞為建築物面積之標示或表徵,而未於廣告中明顯處,以相當比例之字體註明其包括之範圍,而有引人誤認面積者,抑或使用法定用語(如「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作為建物面積之表示時,而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符,其差距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所接受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虞。故房屋仲介業者刊登看板廣告時,其面積之標示,宜以法定用語標示建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所登載之面積。若權狀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面積不同時,宜明示其資料之來源為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並依該資料來源明白標示其面積為「權狀○○平方公尺或○○坪」或「登記○○平方公尺或○○坪」。
(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1、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規範: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其係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凡具有不公平競爭本質之行為,如無法依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加以規範者,則可檢視有無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適用。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範者即為建立「市場競爭之秩序」,而對一些「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或「顯失公平行為」加以管制,因此強調個案交易中,交易之一方是否使用了「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之「欺罔行為」;抑或對交易相對人為不當壓抑,妨礙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是否交易及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
2、 房屋仲介業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態樣
(1) 未告知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房屋仲介業者倘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隱匿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在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故房屋仲介業者宜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有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之權利,且該份書面之內容宜扼要說明「要約書」與「斡旋金」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仲介業者之告知義務(書面告知之文字範例如附)。另若仲介業者約定交付斡旋金,則宜以書面明訂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2) 賺取差價
前國內房屋價格資訊並不充分,且估價制定尚未建立,而仲介從業人員因業務關係自買、賣雙方獲得價格資訊,為最明瞭買賣標的物價格資訊者。倘仲介業者利用交易資訊上之優勢,以虛報交易價格,並輔以欺罔手段詐騙當事人賺取差價,則與房屋仲介業者首重資訊透明、信實服務的行業規範,背道而馳,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3) 不當收取多次服務費
仲介業者於房屋買賣過程中,就全盤交易資訊之掌握而言,顯較買賣之任一方皆處於絕對優勢,而仲介業者若利用資訊上之優勢,同時向二買主收取斡旋金,並安排該二買主先後購買同一房屋,藉以收取多次服務費之行為,與房屋仲介業者首重資訊透明、信實服務的行業規範,背道而馳,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四、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一)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據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三) 事業倘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須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尚須負同法第五章規定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五、 本規範說明,僅係列舉若干房屋仲介業常見之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加以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隨時補充修正,個案之處理當仍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要約書或斡旋金書面告知之文字範例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