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政府又在自以為是的自作聰明--談銀行法修正案


背包魔人 wrote:
11月初,懷著忐忑的...(恕刪)



這個法律明明是為了民眾跟消費者考量 卻被講成惡法?
所以 一條法律只要是損害到自己的權益 都叫惡法???

法律是為了遏止以前銀行動不動就叫你提出保證人 隨意擴大追債範圍 讓有些無辜的人因為當了保證人
被追債到天荒地老 這是善意的
至於銀行 由於沒了連帶保證人 所以他覺得他自己的風險變大了 所以覺得不能夠借你這麼多
也很合情合理...........


當政府甚麼都不管你的時候 你會覺得比較好嗎?
不過 問這個問題或許沒意義 因為每個人的狀況不一樣 當下個人的狀況跟你剛好矛盾的時候
他也會出來罵法律 罵政府了.........不然可以試著討論看看 法律該怎麼為了每個人量身訂做...
別把德政當苛政;過去銀行不認真徵信,將風險轉嫁給貸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你覺得這是對的嗎?如果銀行取得足額擔保,還要你去找個連帶保證人來當冤大頭,試想叫你當那個連帶保證人,你幹不幹?這家銀行不貸並不表示其他銀行不會貸,只要你房屋鑑價能超過你的貸款,還有你的收入能承擔得起每月負擔的房貸,銀行不會說不貸;只是現在房價已漲到半天高了,而未來經濟前景不明,房地產是否撐得住,銀行其實是擔心的,故不讓你貸那麼多。這個修法或許對你來說是困擾,但卻能要求金融機構確實負起徵信責任的作用,立意是良善的。
拜託呀

「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不一樣

改這一條是德政

請先弄清楚再來說


還有人將保證和借款、還款和屋主的關係都扯在一起講

tsaigavin wrote:
NO,若使用一般保證...(恕刪)


錯...
借款人逾期,
保證人在聯徵的從債務也會顯示逾期,
對銀行而言,保證人也是信用不正常,
聯徵也看不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況且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只是差在債權追索的程序不同而已
背包魔人 wrote:
這個新的問題,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是不是大多數的人可以承受的

怎麼看都是對大多數人沒影響甚至有利,只有你這種少數特例被影響到而已...
台灣的房貸,是有規定本息攤月付金+生活所需+其他銀行貸款不得超過月收入...

這也是金管會稽核銀行業務的重點,超過借款人能力所及的放款,也叫超貸!!

例如貸款1000萬,月付金約50,000元(20年,2%計),生活所需估計1~1.5萬 , 所以你的月收入至少要
6萬~6.5萬以上才不會負債破百, 以版大為例, 夫妻加計沒問題,因大於6~6.5萬, 但其一收入要計入那就需要徵提為關係人(ex:一般保證人)

但因為目前徵提保證人違法,所以只能由其一薪資較高者出面申貸,但其一收入只有5.3萬~5.8萬,所以最多只能貸到850萬(月付金約43,000元).

本來可貸8成的,也變成只能貸到7成以下...

這絕對是加重一般雙薪家庭的負擔的!!

我只能說,說這樣的法是"德政"的人,也多考慮一下小家庭購屋人的感受! 公平正義不是喊爽就好!


iamjkc wrote:
不懂 怎麼看都覺得這個法規對一般 只買得起一棟房子的家庭沒有太大差異

反倒是影響那些買好幾間或是 要用親人名義購屋的人 才有影響....



德政德政....
錯!

聯徵看得出連帶或一般!!

s12081 wrote:
錯...
借款人逾期,
保證人在聯徵的從債務也會顯示逾期,
對銀行而言,保證人也是信用不正常,
聯徵也看不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這個法律沒有什麼問題
除了保障像父母、兄弟姊妹無辜當保人的問題
應該是考量離婚已是常態
離婚後還有夫債妻還
或妻債夫還
此極度不合理的問題

修法者會考量法益
但絕不會考量 版主這種case
因為 版主還可以自行信用貸款等其他方式
亦可用版主掛於名下
版主亦可用協議方式
若離婚此房歸妻所有
共同持有 也沒有什麼了不起大問題
版主的case 並沒有大多數人法益的問題

連帶保證人 可是真正極恐怖殺人於地雷條款
沒碰到沒事 、碰到的人可是會深惡痛覺
這種連帶保證人的case 多到數不清的地步

而極使一般保證人 雖比連帶保證人 好一點
但碰到 照樣是血濺三尺

大部份人擔任保證人 或是連帶債務人
都是基於人情 去負擔幾近無限的風險
等於簽下一張空白支票


這裏房子買不起、買遠一點 或是租的 死不了人

但因為當保證人 背著 一輩子還不起的債
而燒炭自殺
這本來就該是 執政者關心的事情

且整條法律 是限制連帶債務人 及保證人的問題
大方向是完全無問題

至於版主這種問題
頂多 金融主管機關 根本無需修法 只需檢討行政規則
將夫妻收入可併同計算 做出行政解釋 即可解決

整體而言
這個法律立法院並無問題
如果版本覺得不對 ,應該跟金融主管機關反映












再說明一次,版主是擔任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不要再混淆了啦!!

一般保跟連貸保差很多!!

全台灣自用住宅貸款如果有按政府的規定早在幾年前都已經全面取消連保人了!無論新舊貸款戶.
金檢抓到一件罰一件!

這就絕對是政府的德政!!

dirtypoint wrote:
連帶保證人 可是真正極恐怖殺人於地雷條款
沒碰到沒事 、碰到的人可是會深惡痛覺
這種連帶保證人的case 多到數不清的地步
到底是政府自以為是,還是樓主自以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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