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簡單的政策,為何不做呢?


yunyunhome wrote:
你這種想法只想到買方的『居住正義』,那請問賣方的『居住正義』呢?
很多賣方不必然就是投資客、建商,也只是普通的換屋族而已
你這種正義稱得上是正義?...(恕刪)


奇怪耶~~以政府的公權力介入,將買賣成交價格公開有那麼可怕嗎?

真不知道某些仲介代擔心甚麼?

買賣交易資訊透明/資訊對等,避免人為哄抬炒作,這不是基本道理嗎???


知行合一 wrote:
您的觀念跟大部分人的...(恕刪)
我們的法律往往為防少數蔽端而搞得大部分人受害,我們政府的採購法就是一例,這些沒實務的蛋頭學者憑著理論與以防蔽為準的概念製造出一部讓公務員聞之喪膽的政府採購法,以致公務員為免掉入法律陷阱,行事異常小心才不會被入罪,現在公家機關之所以行事效率如此差與我國法律多如牛毛,隨時防蔽入人於罪不無關係,因為公務員先需將法條研究清楚才敢放手去做事,以免稍一不慎惹禍上身。多立了法、多些限制,糢糊地帶就小些,機會的形成也就小些。美國並不會因槍枝泛濫、刑案頻傳就立法法管制槍枝;一樣道理,美國也沒因房地產泡沫化後造成房市大跌就立法規範房市規則,這說明一點,在美國要翻身比在台灣要翻身的機會大,因為邦住民眾自由發揮的法律比台灣少,也不會為某事特別立法限制民眾行為。總之一句話,政府用政治力介入民眾日常行為規範越多,民眾生活形態的改變與才能的發揮就越不容易,既有的社會階級形勢也就越不可能改變了。英國哲學家赫胥黎的寓言名著「美麗新世界」已為台灣的未來下了註解。

知行合一 wrote:
我還真搞不懂你的邏輯...(恕刪)


我也覺得他的邏輯很怪異
想表達又拐彎抹角
答案很簡單 就是政府 不想執行!

因為你眼中的政府 是有錢人家的政府,對窮人而言 ,政府只負責幫有錢人搜括財富!

yunyunhome wrote:
你這種想法只想到買方...(恕刪)


虎老大,您說的『賣方正義』,在實價登錄也有的,當你知道正確行情後,就不會被仲介『唬』這地方沒多少行情,開價少一點。

接著仲介找人頭買下來,又抬高價錢騙不知行情的買家,這一來一往,不管『買』、『賣』家都沒有了正義。

所以說實價登錄,真的好啊!

至於您說,其他政策對於賣方有損失,我想,有損失的只有那些本來就『心存不良』的仲介,建商囉。因為少掉很多模糊空間,像是公設問題,讓建傷賺了多少黑心錢。全世界沒有像台灣這麼誇張的。

最後,換屋族,在房地產裡,對於一般人來講是最常扮演的角色。以您這麼博學多問,怎麼可以故意不提換屋且自用住宅者,所有不管土增稅,雜七雜八的稅,政府都還是用自用住宅方式辦理,並不會變成如投資客那種營利所得稅。這是行之有年的。

您故意不提,我想別有用心吧!

Ambroise wrote:
我也覺得他的邏輯很怪...(恕刪)
政府立法對經濟規則的限制規範住有錢人,但一樣規範住窮人,在一樣行為被限縮的條件下,有錢人贏面永遠大於貧窮人,這就是我要說的,在政治力以立法形勢介入大家的經濟行為規範,讓大家的生活與行為被限縮後,只是讓既有的階級形勢更形確立而更加動彈不得,到頭來只是讓法律更加確立貧富的階級地位而難以改變罷了。俗語說:水清則無魚,水濁好摸魚。窮人就是要靠混沌不清的經濟情勢才能有翻身的機會,如果被法律規範住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就算在壞的經濟環境下,窮人怎麼做都違法的話,那窮人真是永世不得翻身了。
Lookysonchang wrote:
政府立法對經濟規則的...(恕刪)


您倒是舉錯例子了,美國法律如牛毛,單單報稅,那像台灣這麼簡單,我客戶個人的稅,不是公司帳,都要靠會計師幫他搞定了,我買美國股票,每年都要寄一、兩次表要我填,裡面一大堆資料要填,然後再寄回去。我還不是美國人耶!

美國房市泡沫後,沒有增加法條,是因為人家早就規範好好的,怎麼買賣都很清楚,沒有公設問題,沒有預售屋問題,人家最少都是蓋到接近成屋才賣。所以他們只有用貨幣政策來解決問題。

美國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相信大家都多有所聞,什麼咖啡太燙,走進店家滑倒,都是耳熟能詳的故事,千萬不要說您沒聽過。因此,沒有仲介敢做一些欺騙買賣雙方的事,沒有建商敢做那些偷斤減兩的勾當。

單就台灣房產,有什麼符合國際的規範?沒有,公設不計入售價,美國、日本都是這樣的,香港人家公設只有20%以下,前幾年港府還通過坪數不能計入外牆,阻絕不良建商偷雞摸狗。

台灣為何要修改、增加法條,就是因為都沒有做,才會讓投機、滿腦子壞主意的惡商人搞出一堆亂象。

在近代,法條最少的國家,只有毛澤東當家時的中國,總共只有兩部法律,一個憲法,一個婚姻關係法。而沒有法律的時候,靠的是人治。人治下的社會,會出現那些亂象,相信您也聽過那時候的中國是多麼可悲吧!



題外話,沒有採購法,那些校長貪午餐費的現象,會出現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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