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A&MAC新手 wrote:
大大修養好,小弟比較...(恕刪)


警察還沒來 恐怕我已經先躺下了..
畢竟人多勢眾 他們有三個人阿阿阿

brainman wrote:
警察還沒來 恐怕我已...(恕刪)

有同感 惡質房重要不得...
平成快槍俠 wrote:
可是談好成交之後
不是雙方就會一起約定好代書簽約和過戶的流程嗎?
過程就會揭露成交價金了
難道仲介跟買方狼狽為奸?


以上同意!!!

版上話燒的人到底有沒有真正透過仲介買賣房子,
買賣雙方透過仲介談好價格後,會和代書當面一起用印,簽買賣合約的,
白紙黑字的的價格是無法竄改的,
你們所說的案例若真的存在,小弟不了解到底是用什麼手段?
是中間用人頭戶嗎? 還是什麼?

小弟朋友的真實案例是,朋友要賣房子,他告訴仲介要實拿1500萬,
若仲介有辦法多賣,他無所謂,朋友認為他開的價碼應該非常高了,
仲介空間有限,結果仲介硬是多賣了不少,多多少朋友沒說,只是看他的表情蠻扼腕的,
最後也是無奈和買家與代書一起用印簽約了,為何朋友不翻案,
不知是否與仲介簽委賣書有關?

dylanbrass wrote:
以上同意!!!版上話...(恕刪)



房仲可以拿假的資料給你簽,
只能說你運氣好沒遇到,
10個有7個的手把都是這樣粗糙,
運氣不好就像我一樣遇上,
有買賣過房子就知道有多少房仲會為了接你的案子,
找假買方來看屋談價錢,
還有多少房仲公司是租牌來開業的....

dylanbrass wrote:
以上同意!!!版上話...(恕刪)




價格應該是公開的,除非仲介對雙方均用人頭戶交易,即是買賣雙方均沒有真正見過面。

這種在以前比較常發生,現在如果簽約時注意一下,堅持要見所有權人才肯簽約,應該就可以避免這樣的情

況,而且堅持價錢公開,寫在契約上,多少就是多少。

kikiann wrote:
房仲可以拿假的資料給...(恕刪)


我懷疑這樓的人有沒有買賣過房子
小弟剛好最近最近有需要買賣了一間

用印時文件都寫好成交價 驗明買賣雙方身分證 怎麼可能會有這種情況發生
如果你說他用賣家是演員+人頭戶+假身分證+假文件+騙到買方錢後,賣方還會把專戶錢拿出來私底下給房仲
這樣我就認了 不過你認為可能性有多高???

有的人是不是沒買賣過胡亂吹 還是被害妄想過分了點 (小弟不是房仲 只是苦命上班族)
司空見慣.
好像賺差價有罰則?

nothing_f wrote:
呵 一直都是這樣的不...(恕刪)
售:很多AV產品
adolf1106 wrote:
我懷疑這樓的人有沒有...(恕刪)


不要相信房仲,大家小家都一樣,你是運氣好,順利過關,很多人一不小心就被房仲告上法院要錢
總之 房屋仲介真的不能信,能不接觸就不要接觸,避免惹禍上身......

lily3682 wrote:
不要相信房仲,大家小...(恕刪)

不要相信房仲,大家小家都一樣,你是運氣好,順利過關,很多人一不小心就被房仲告上法院要錢
總之 房屋仲介真的不能信,能不接觸就不要接觸,避免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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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親友的會, 違法吸金 , 詐騙集團, 拖欠債務不還 ,市場偷斤減兩的小販,網路上賣假貨的, 騙男友或女友錢的, 兒女騙父母的錢,.....


會騙人的,遍布各行各業,各年齡層, 左右鄰舍都有,近親遠朋都有可能, "能不接觸就不要接觸".

adolf1106 wrote:
我懷疑這樓的人有沒有...(恕刪)


搞個三角簽應該不難

只要在雙方面前演的像即可

這種例子太多了

隨便估狗就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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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錢眼開,惡意欺瞞,有罪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

中X房屋板橋南雅店店長與仲介員被控虛報售屋行情,先以低價向賣方購屋再高價轉手賣出。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以詐欺等罪分別判刑店長與仲介員3月及2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男子游家閎、司維平與吳俊泓利用94年4月間於中X房屋南雅店任職時,為賺取售屋差價,明知陳姓女子願開價新台幣400萬元以上,購買板橋稚暉街一戶房屋,卻向賣方王姓男子誆稱該屋僅能售得375萬元,使賣方信以為真,同意以37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售出。

判決指出,游家閎隱匿店長身分,先以自己名義買下該屋,賺取11萬餘元的仲介費後,在房屋尚未移轉登記所有權之前,再將房屋以410萬元的價格賣給陳姓女子,並為掩飾房屋所有權移轉,偽造契約書上的日期,3人因而賺得35萬元的價差。

王姓男子後來因至中X房屋上班,發現當初買賣經過,驚覺受騙而提起告訴,游家閎等3人遭檢方起訴。

一審時,法院以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判游家閎3個月、司維平及吳俊泓2月,可易科罰金。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被告3人身為房屋仲介公司的店長及營業員,應本諸誠信,為客戶最大利益而努力,竟因貪取差價及仲介費用,對賣家施以詐術,視誠信如無物,造成賣家財產的損失,妨害交易安全。合議庭並認為,原審量刑並無違誤,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對被告判處刑度,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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