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第二間房為什麼第二間就算非自住?合理嗎?那為何買第二台車稅率不提高?憲法規定人民沒有買多房的權利嗎?

阿添添 wrote:
買了以後還一定要持有兩年以上(奢侈稅15%),我想問說這樣合理嗎?


都已經是第二房了

如果買了兩年內又馬上賣掉,不是投資是甚麼?

投資客又不會主動跟政府報備說他是投資客

不這樣限制請問該怎麼限制?

倘若你是要自住那這條又與你何干?

自用住宅登記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登記的住宅可以減低房屋稅及地價稅
但房屋一但登記自用住宅,利息支出又可以在報所得稅的時候扣減,如果是採列舉扣除額的話
這個部分同一報稅戶可不可以扣兩間房屋的房貸利息支出,即便都是自用住宅,就要請教國稅局了。

阿添添 wrote:
買第二間房為什麼第二間就算非自住?合理嗎?...(恕刪)


以下是你可以責怪的對象:
1.投資客,房仲,建商 聯合炒高房價
2.政府無作為,放任上述人炒房,只能用第二間房非自住等措施打小蒼蠅
可以買啊
只是多繳點稅
被樓主無限上綱到憲法的權利

車子不是超過300萬要課奢侈稅嗎 ?
樓主怎麼不抱怨 "憲法規定人民沒有買300萬以上汽車的權利 ?"

不想負擔稅
可以父母方面租房子啊
為什麼一定要買房再來抱怨
不然將房子登記在父母名下
也算是孝敬啊

真是有理說不清

好想放假
稅法雖規定夫妻即使名下各有一棟房子,也只能擇一登記為自用住宅

但唯二可例外
1.不同縣市的第二間房子,若是由配偶與70歲以上直系尊親屬(父母或公婆)同住並設籍,則第二間房可以自用住宅課稅(例如自家在台北,第二房父母在新北或其他縣市)

2.夫妻雙方戶籍在不同縣市,一方與6歲以下子女同住(????不確定12還是6,請自行上稅捐稽徵處查詢),則雙方名下不同縣市的兩間房子都可登記自用住宅

以上2條特例,須檢附夫妻雙本不同戶的戶口名簿影本或謄本,連同申請書向稅捐稽徵處申請。



我很確定以上資料。因為,我們從結婚第一天,戶籍上一直分隔兩地(先生跟公公同戶籍,我與小孩同戶籍),剛開始也是笨笨的二擇一作自用住宅,直到稅捐處到我工作單位宣導稅收時,順便提了以上資訊,我當下立刻拿了申請書,一週內就向稅捐稽徵處送件。一個月後審核通過收到通知書,通過日起算,兩間都用自用住宅課稅。

公公過世後,家裡老二剛出生,也符合第二項特例,所以第二間自用住宅資格也沒被取消。直到第一間公寓賣了,買了第三間,因為兩間都在同一縣,即使是不同鄉鎮,也不符合資格,有一間只能用一般住宅計稅。


這是合法節稅,與各位分享

開版大若是兩間房分別在兩地,請去電稅捐稽徵處詳細詢問尊親屬和幼子女的資格限制,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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