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人口數:夫妻+3小孩
工作及居住地點:宜蘭
父母居住地點:台中
第一房地點:宜蘭
第二房地點:台中
問題:由於本身工作在宜蘭,再加上一家子五口,所以在宜蘭買了第一間房子(貸款350萬),去年因為想說父母年紀漸漸大了(65歲),咬緊牙根就在台中買了第二間房子(又貸款450萬),方便放假時回去探望父母,有個歇息的地方,父母家才20坪不方便容納我們5人去住,但是台中新買的房子稅率都不能用自用住宅?買了以後還一定要持有兩年以上(奢侈稅15%),我想問說這樣合理嗎?為什麼家庭人口數多,法律卻只能容許買一間房子,自用住宅在一些特殊狀況下不能用兩間來計算?(以小弟為例常常宜蘭台中兩邊住兩邊跑)這樣不是很不合理嗎?小弟並沒有要炒作房價,但是用法律限制人民1戶(不管你們家人口有多少)只能自用住宅1間,會不會太不合理了?以小弟認知,也有很多天龍國的前輩,台北有房,也來礁溪買個溫泉小套房,放假時就來泡湯休息一下,這樣也不能算自用住宅嗎?那為什麼買車子沒有限制?買珠寶沒有限制?買名畫沒有限制?買保單沒有限制?買金子沒有限制?買基金沒有限制?買股票沒有限制?惟獨買房子有限制?買房子就一定是炒作和投機嗎?買第二間房子就一定是邪惡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