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買社區車位的人可以主張有分攤地下室公設,所以要停機車嗎?


gtbgtb wrote:
我們是新社區,建商並...(恕刪)


我提出另一個發現....
地下室機械停車位的保養費 維修費 電費 支付的時候這筆費用好像大部分的社區大樓都由全體住戶基金去出帳處理.......
還是由車位的所有權人去分攤或是車位所有人支付?

gtbgtb wrote:
我們是新社區,建商並...(恕刪)


那買車位的是?傻子嗎??

不過建築法真的有規定...還要再申請...

不過人家停車位堆什麼你真的管不著(只要不具有危險性的都管不著

gtbgtb wrote:
我們是新社區,建商並...(恕刪)


簡單的說,有人想用又不付錢...這種XX多得很
我的理想居住的環境~人的部份不怕大家都當路人甲,
最怕斤斤計較且搞東搞西搞特權又不配合法規的住戶…
沒有絕對不行,
重點要開區權人會做表決通過
訂相關辦法
在法規容許的範圍內畫機車格
當然如樓上說的
大概不可能全部人都有
要抽籤吧
QQ大家可以就可以,不行就不行吧
gtbgtb wrote:
我們是新社區,建商並...(恕刪)


1. 是否有獨立權狀?
如果有的話,就簡單了,他的公設不含停車場。
像我家的車位有另外一張建物權狀,但是與其它車位擁有者共同持分。也就是說我的權狀上並未指明特定車位所有權,使用權則是依住戶大會共同約定,使用範圍內只能停放各式車輛,不能拿來堆放雜物垃圾,我的車位其實是共有約定專用,當然住戶大會的約束是有效的。

2. 如果沒有獨立權狀,也就是說當初只向建商購買使用權,而該使用權包含其他未買車位所有權人的持分。這就要看當初契約簽訂方式。大致上如果現有使用人是區分所有權人,當初買停車位與否有對價上的差異,看過幾個判例都是對樓主有利。就算該住戶有異議,也只能控告建商在他不知情的狀況下賣他的使用權,一樣很難。

對於共有約定專用的部分,基本上就是依照住戶大會決議,由於有合理的對價關係,他的主張很難。

鞋櫃擺在門外也是屬於共有部分,並不是比較靠近你家大門就是你的,住戶大會(不是管委會)是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沒有懲罰條例)

ps. 住戶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如果有獨立權狀,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與房屋區分所有權人可能不同。
地下室車位問題 我也曾經遭遇過
也是沒買車位的人 想停機車
然後就在住戶大會時提議 然後經表決
當然 想停機車的絕對不只他一位
最後... 經過多數人同意之下
原本僅供停車的地下室 就又畫設許多機車格
然後就如樓主所說 慘不忍睹
(機車似乎都愛任意亂停 還有雨天晾雨衣的問題)

地下室的使用 本來就屬住戶約定
所以 即使當初有買車位
似乎也無法 也沒這條法可以阻止其他人停機車
我是指 假如住戶大會投票通過的話...
皮爾 wrote:
地下室車位問題 我也...(恕刪)


所以才會有建商特別強調獨立權狀,不止是買賣自由,沒買車位對車位使用就沒有投票權。
話說回來,樓主不會沒有使用權憑證吧?如果有,通常判例是有利的。有爭議的是非區分所有權人以及口頭約定或者只有管委會一本車位登記表。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