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bgtb wrote:我們是新社區,建商並...(恕刪) 我提出另一個發現....地下室機械停車位的保養費 維修費 電費 支付的時候這筆費用好像大部分的社區大樓都由全體住戶基金去出帳處理.......還是由車位的所有權人去分攤或是車位所有人支付?
gtbgtb wrote:我們是新社區,建商並...(恕刪) 1. 是否有獨立權狀?如果有的話,就簡單了,他的公設不含停車場。像我家的車位有另外一張建物權狀,但是與其它車位擁有者共同持分。也就是說我的權狀上並未指明特定車位所有權,使用權則是依住戶大會共同約定,使用範圍內只能停放各式車輛,不能拿來堆放雜物垃圾,我的車位其實是共有約定專用,當然住戶大會的約束是有效的。2. 如果沒有獨立權狀,也就是說當初只向建商購買使用權,而該使用權包含其他未買車位所有權人的持分。這就要看當初契約簽訂方式。大致上如果現有使用人是區分所有權人,當初買停車位與否有對價上的差異,看過幾個判例都是對樓主有利。就算該住戶有異議,也只能控告建商在他不知情的狀況下賣他的使用權,一樣很難。對於共有約定專用的部分,基本上就是依照住戶大會決議,由於有合理的對價關係,他的主張很難。鞋櫃擺在門外也是屬於共有部分,並不是比較靠近你家大門就是你的,住戶大會(不是管委會)是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沒有懲罰條例)ps. 住戶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如果有獨立權狀,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與房屋區分所有權人可能不同。
地下室車位問題 我也曾經遭遇過也是沒買車位的人 想停機車然後就在住戶大會時提議 然後經表決當然 想停機車的絕對不只他一位最後... 經過多數人同意之下原本僅供停車的地下室 就又畫設許多機車格然後就如樓主所說 慘不忍睹(機車似乎都愛任意亂停 還有雨天晾雨衣的問題)地下室的使用 本來就屬住戶約定所以 即使當初有買車位似乎也無法 也沒這條法可以阻止其他人停機車我是指 假如住戶大會投票通過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