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ko588 wrote:請問各位大大是不是房...(恕刪) 配偶相互贈與不是免稅喔而是得申請不課徵也就是說到時移轉第三人原地價是第一次配偶相互贈與前的前次移轉現值好像有點複雜= =舉例來說90年買公告現值1000萬91年贈與配偶(夫贈妻)公告現值1100萬92年贈與配偶(妻贈夫)公告現值1200萬100年賣於第三人(配偶以外)公告現值1500萬那麼漲價總數額就是:100年公告現值1500萬-90年公告現值1000萬=500萬
南梁陳慶之 wrote:好像沒人討論這個新聞...(恕刪) 土地法第 147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第 187 條 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大法官釋字第 369 號 83.12.23.........惟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而房屋稅條例第一條則規定:「各直轄市及各縣(市)(局)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地區,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房屋稅」,對自住房屋並無免予課徵房屋稅之規定,二者互有出入,適用時易滋誤解,應由相關主管機關檢討房屋租稅之徵收政策修正之。
flycode wrote:台北市的土地公告現值,每坪隨便都100~200萬元,每年繳的地價稅是以公告現值來算,自用住宅千分之二,非自用住宅千分之十(1%), 地價稅是以申報(公告)地價計算,不是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