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大富 wrote:
以後地方政府出售容積,將專款專用都用在公共建設、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可解決地主問題。...(恕刪)
如果政府可以用接近市價的方式賣容積給建商然後再用這筆錢來徵收公設保留地的話是再好不過。
不論是市價徵收或是以公告現值+四成來徵收都是一筆非常可觀的數目。更何況目前公告現值有些地區都已經是市價的5~6成,而且還會再提高到市價的8成。怎麼看都比目前被以一折公告現值收走還划算。
cm4430 wrote:
我之所以說市價是對照國有財產局對我的答覆,因為目前規定就是市價。
我去向國有財產局申購一些你所說的使用強度較低的畸零地,一些既無法通行也無法單獨利用的"裡地"或稱"袋地"時所獲得的答覆就是"市價"
MeBaolu wrote:
市價很難定義嗎?其實也不困難,公告現值與實價交易價互相比對的比值,就可以拿來當政府的徵收價格參考,雖然會有一些差距,但至少有個譜。主要是無恥的政府,沒錢還想硬要,扣上公共利益的大帽子,只好讓人民賤賣財產給財團作容積移轉,講好聽是讓人民有個出路,骨子裡根本是圖利財團。
如果真的想幫人民找出路,政府就應該成立公開的競標平台,讓資訊不對稱的人民,有機會決定自己的拍賣底價,讓建商來標購。連這麼簡單的事都不做,根本就該扣薪水,還發什麼考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