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解贈與稅的大大嗎?我阿公留下的一筆農地被賣掉了……。

cucubird wrote:



是沒錯...但是...是那一塊?

目前就是在喬要怎樣分割喬不攏……。
意外看到此討論,請瞭解的人幫助我長點知識

1.我叔叔賣掉的是在我阿公過世前已分給五個兄弟,為個人持有的土地 - 這表示贈與不是?那應該此時就收了贈與稅,並且這些財產土地已不屬阿公所持有,所以遺產中也不會有此土地吧?

2.但因過戶未滿兩年我阿公就走了,所以連同去世後繼承的土地一併納為遺產計 - 同上所述,已經贈與出去繳了稅(或免繳)的土地為何還能被拿回來當做遺產?

3.而我叔叔賣的是個人持有,並不是共有的那筆,所以不須所有人同意,但所有人都會因此被課 - 個人持有的土地賣出導致其他人被課稅??可獨立行使決定權的情況下會導致他人損失這不合理吧?

4.假設你父親有兄弟三人,當初贈與時每個人的受贈額度不超過200萬,所以免課贈與稅,但因為這筆農地是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所以必須併入贈與稅來計算,視為遺產、而非贈與 - 這表示死前兩年內得贈與都算遺產?如果是贈與他人非繼承人呢?出售算在此範圍內嗎?

5.因此假設農地500萬,三人平分,每人獲得167萬價值,其中一人將其名下農地變更,則新增的遺產稅額度就是167萬,回納入遺產總額就變成1067萬,等於超出67萬的課稅額度,按照10%的稅率,就要繳6.7萬 - 那可否認定原有900/3=300變成1067/3=366?雖然好像是被剝了兩次皮^^

6.好像是因為農地所以才有這些問題,如果是一般房屋或地就沒有這些問題對嗎?
tdbigman wrote:這樣確實要課稅。


假設你父親有兄弟三

謝謝大大詳細的回答,第一筆土地的確有分割,阿公過世後繼承的則是分別共有,當初也有向每人說明土地移轉的問題,不過我叔叔還是把他的持分給賣掉了,這個問題我會再去問問看,真的是非常謝謝大大、
這個問題看來是您叔叔不接受先前的分割協議
(猜他應該是分到分割後比較差的部分)
所以賣掉持份,讓買到的人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這樣對您叔叔(或買到的人)而言較為有利?
對您叔叔來說,贈與稅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的必要成本?
(或者說長輩們必須付出優先承購價,才能維持現狀不分割的利益?)
看來還是請長輩們坐下來協調看看吧!




我有買房全部完稅過戶後,再撤回取消的經驗

請您的代書辦過戶撤回

然後調整您的標的物到理想值

再請買方幫忙重簽一次契約辦過戶

前提是買方願意幫忙....


yang_han_wen wrote:
沒分割土地能算個人持...(恕刪)


沒用
若上法院扯破臉, 它可以價格開高高你也不會買就破局優先權沒了 在去賣別人,
農地是不可以分割,只能持分,不管是不是有過戶,除非是有併上建地,建地是可以分割,

所以是不是版大的叔叔賣的是建地?
我不是貓~~我是喵https://www.facebook.com/jinecherng
so700204 wrote:
謝謝大大詳細的回答,第一筆土地的確有分割......

這不算分割吧?既然有分割產權就是1/1,不會是每人持分1/5,
而且分割之後產權獨立,其中1人出售並不會牽連到其他人。
樓主的狀況,跟分割與否其實不太重要。

重要的是樓主遇到的狀況,是遺贈稅法裡面,死亡前兩年贈與財產,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以及農地在繼承五年內變更,將不能從遺產總額中刪除免徵。

所以只要這筆農地加上去之後,所有遺產總額大於免稅額,就必須課徵10%的稅款。

樓主遇到的問題,第一是到底有多少價值的農地進行買賣變更?其次是兄弟姊妹等繼承人之間要怎樣協議繳納這筆稅款?

法律的問題其實還蠻清楚的,遺產稅是在鄉鎮區公所的稅捐稽徵課處理,都是鄉親鄉里,他們的服務態度通常都很好,問他們,他們會幫忙弄清楚。

麻煩的其實是所有繼承人之間,要怎樣談這件事情?這跟分家一樣,是個說大很大、說小很小的問題。
Ethan.Liu wrote:
1.我叔叔賣掉的是在我阿公過世前已分給五個兄弟,為個人持有的土地 - 這表示贈與不是?那應該此時就收了贈與稅,並且這些財產土地已不屬阿公所持有,所以遺產中也不會有此土地吧?


遺產稅法規定,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財產,必須納入遺產計算。

假設你阿公民國102年1月1號過世,則100年1月1號到101年12月31號之間贈與的財產,需要納入遺產計算。

把這筆贈與額度加進繼承總額計算,可能發生幾種狀況,第一種就是不超過免稅額,就不用繳遺產稅,而且本來贈與金額就小於贈與稅免稅額,那也不需要繳贈與稅。第二種狀況則是不超過遺產稅免稅額,不用繳遺產稅,但單筆贈與超過贈與免稅額,則正常徵收贈與稅。第三種狀況是本來不管有沒有繳贈與稅,計入遺產總額超出免稅額後,還得多繳一筆遺產稅。

遺產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
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2.但因過戶未滿兩年我阿公就走了,所以連同去世後繼承的土地一併納為遺產計 - 同上所述,已經贈與出去繳了稅(或免繳)的土地為何還能被拿回來當做遺產?


如前所言,遺產稅法第15條規定,只有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被繼承人配偶、法定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才需要列入遺產稅計算。法定繼承人順序包括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還有這些人的配偶。換言之,你阿公死前兩年內贈送給自己的這些子孫親友,大概都會被列入計算。除非像是贈與你嬸嬸,然後你嬸嬸跟你叔叔在受贈與之後、你阿公過世前離婚,這樣就可以免計入。這只是計算稅款額度、而不是把這筆贈與的土地重新分配,所以土地是誰的還是誰的,如果增加遺產稅額度,則由繼承人去負擔。


3.而我叔叔賣的是個人持有,並不是共有的那筆,所以不須所有人同意,但所有人都會因此被課 - 個人持有的土地賣出導致其他人被課稅??可獨立行使決定權的情況下會導致他人損失這不合理吧?

是否不合理?這很難說,假設你阿公有5000萬財產,如果不贈與,就是以5000萬當遺產額度來計算,扣掉免稅額,去繳稅款,假設免稅額是1000萬,實際上繼承人繼承的數字是4600萬,繳交的遺產稅是400萬。

如果在過世前兩年贈與五個子女各220萬,因為在贈與稅免稅額內,不用付贈與稅,最後遺產剩下3900萬,則繳交的遺產稅是290萬,差額就是110萬,假設你阿公連續兩年用這種方式轉移財產,則每年贈與1100萬給五個子女,2年2200萬,5000萬的財產最後剩下2800萬,繳交的遺產稅是180萬,跟400萬相比,國庫少220萬。

把死亡前兩年內贈與法定繼承人等的贈與財物,併入遺產稅計算,只是避免利用贈與的方式避稅。這是遺產稅的精神,不評論,遺產稅該怎麼定,是另外一個問題。

你的問題不清楚,你叔叔賣出個人持份,跟遺產稅無關。除非你叔叔賣的是農地,農地才有免計入遺產稅的優惠,如果因為買賣農地,使得農地獲得的免稅優惠被取消,導致需要課徵遺產稅,那你們繼承人等,應該請你叔叔去負擔這筆稅款,這是你們的家務事。這是分家時要注意跟談好的事情。不一定會發生,但一旦發生,是你們家事、而不是法律的問題,畢竟分家不是絕對等值,是繼承人們去談出來的。



4.假設你父親有兄弟三人,當初贈與時每個人的受贈額度不超過200萬,所以免課贈與稅,但因為這筆農地是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所以必須併入贈與稅來計算,視為遺產、而非贈與 - 這表示死前兩年內得贈與都算遺產?如果是贈與他人非繼承人呢?出售算在此範圍內嗎?


前面說了,遺產稅法第15條有說明,贈與給法定繼承人順序裡面的所有人、及其配偶,才算。買賣當然不算。


6.好像是因為農地所以才有這些問題,如果是一般房屋或地就沒有這些問題對嗎?


應該說,農地在遺產總額計算上,"可以"申請免計入遺產總額,但需要維持5年內農地農用的規定,不能買賣、變更。如果在死亡發生日起5年內進行變更,則需要重新計入遺產總額計算。假設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本來就遠低於免稅額,加進去這筆農地也不到免稅額,那就無所謂。但如果加進這筆農地後,遺產總額大於免稅額、或者本來就超過免稅額,則新增的差額、或者全數,需繳納遺產稅。

一般房屋跟土地,沒有免稅的優惠,所以在繼承的當下,就得在遺產稅申報書上,明確載入、並且計稅,事後買賣與否,通常跟遺產稅的徵收,沒有什麼變動。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