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關於買賣合約條款 請幫我看看

這是合約書裡我覺得不理解的條款

甲方:買家(我)
乙方:賣家

乙方聲明:自取得產權時起本買賣標的內,並無非自然身故之情事發生(即非凶宅),惟嗣後
若發現乙方所言不實(或自始已知悉凶宅時而未告知者亦同),
乙方同意負擔民法上重大瑕疵擔保責任,即甲方得主張解除契約或要求減少價金.


想問這內容適用民法5年內保固責任嗎(漏水...等)
還是它意思是只適用凶宅呢

如果是那我該怎麼自保
已簽約
還沒交屋
合約已簽可以要求修改嗎?

PS.代書當時有問屋主有無漏水
屋主說沒有
但我合約書翻遍就是沒看到漏水字眼不知
不知是問問而已還是有包含了

麻煩各位專業高手幫幫我吧謝謝指教



這是樓主PO文的訊息,請問你在他的內容裡面哪一個字有看到他們是不是經由仲介交易?


陳小春2525 wrote:
買買契約書最少有5天審閱期喔,記得擅用,想加的都可以加上去。



這是你馬上回覆的第一篇,請問你依據什麼法條、哪個法規來跟樓主講契約有五天審閱期? 還是你自己認為該有審閱期?


陳小春2525 wrote:
房仲哥許久不見,近來可安好?
竟然買賣契約書是買賣雙方的事,那房仲又憑甚麼說沒有審閱期呢?
代書就怕得罪房仲了,還問代書不就頭腦壞掉,房仲就這樣講了,代書還敢說不對?



這是你上一篇回我的文,連同第一篇問你,請問你哪個字看到他裡面有寫經由仲介成交?一般買賣雙方私自交易難到不能請代書? 那請問代書為什麼會怕得罪房仲?你自己也說了,買賣是買賣雙方的事,買賣雙方愛怎麼寫就怎麼寫,但前題是雙方都得同意,請問你第一篇回覆有審閱是怎麼說的? 你好像是講的屋主賣房子定有5天審閱期吧。


陳小春2525 wrote:
講不過人就又製造出樓主跟屋主私底下交易阿!
買賣雙方是委託誰來買賣房子阿,又是誰接受買賣雙方的委託阿,房仲不用盡善良管理人責任阿,憑甚麼說沒有審閱期誤導買賣雙方馬上就得簽買賣契約書?
簽合約不用審閱也只有房仲說的出口,丟臉轉生氣也不需要這樣子!
為什麼呢?因為買方審閱合約拖的越久房仲就越晚拿到服務報酬阿!
買賣雙方簽買賣契約書法律規定沒有審閱期,那買房子也沒法律規定屋主就是一定得要讓買方看房阿,只是房仲怎麼會用這個去告人呢?
誤導他人?是房仲一天到晚在誤導買賣雙方還是我?大家心知肚明!
懶的理你!



那請問你有沒有看清楚樓主在問什麼? 他在問暇疵擔保,請問你回他審閱期好像文不對題吧
樓主從頭到尾只有說三個人 樓主(買)、屋主(賣)、代書。難到你有第四隻眼看到"仲介"這兩個字?
那請問你又憑哪一點在這篇這樓去討論仲介,我覺得你比較像丟臉轉生氣。
你也不需要講那麼多了,我根本不想再跟你廢話,只要你找的出來法條是買賣雙方自行成交,在不是雙方合意之下,賣方需無條件提供買方五天審閱期,我就閉嘴,不然請你閉嘴吧,不要在誤導其它不懂的版友。
看不懂文意是你的事,亂放話就是你的不是,你不亂放話,沒人會出來理你。

THE666 wrote:
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1

天阿~才一天時間怎麼發生戰爭了
各位不要為了這事吵架
有事好好說就好
你們的好意我都心領了
不要為了這事鬧得不愉快
陳小春2525 wrote:
就是房仲對於散佈買賣...(恕刪)

不管你怎麼說?真相只有一個,就是中古屋買賣雙方簽訂的契約不在消保法的規範內,也就沒有所謂的契約審閱期,這不是單方面的偏袒,而是雙方面的公平,法律規定如此.

沒有審閱期就沒有審閱期,東扯西扯些甚麼?
歪樓了
1515151515151515
stanley5488 wrote:
不管你怎麼說?真相只...(恕刪)


東扯西扯?
怪了,簽合約都不用審閱的阿?自己買房子還可以審閱合約,委託房仲買房子就沒有審閱期要馬上簽阿!
個人經驗是除非遇到惡質仲介,不然在斡旋成立後都會拿買賣契約書的範本給買賣雙方先看過,之後再約時間出來簽約,通常為5-7天的時間,買方還會有一份不動產說明書。
該不會你都是直接拿契約書出來就要買賣雙方當場就簽了?因為中古屋買賣沒有契約審閱期?
房仲濫用法律還真不是蓋的,難怪透過房仲買賣房子糾紛那麼多!
法律是強制規定企業者一定要告知消費者有合約審閱期,但私人之間的契約都是雙方說好就可以了!
賣房子要給買方看房子,不然屋主就違約,那簽屬買賣契約書房仲就可以說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有契約審閱期所以就不用先給買賣雙方看了阿?
那法律哪一條規定賣方委託房仲賣房就有義務讓人看房呢?請你說一下阿!
小布寶 wrote:
歪樓了1515151...(恕刪)


房仲是否有拿買賣契約書先給你看?還是叫你當場就簽了?把房仲的話錄音起來對你有好處!
房仲有義務協助你簽屬買賣契約書,他是你的委託方,必須以善良管理人協助你。
有種他最好說因為法律規定中古屋買賣沒有契約審閱期,所以你不能要求!
不過假如告上法院,房仲出庭作證一定是說簽署合約之前都有請你先看過,也詳細解釋過,你也同意了...

透過房仲買房子到現在,你有感到愉快過嗎?
他們的個性你還不了解阿?只要是買賣雙方的義務就是一定得遵守,不然會被他們告!如果是他們的義務就會推托裝死,但上了法院就又變成很積極努力...
審閱期是針對企業經營者所制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所有的
買賣雙方都不是企業經營者,所以不適用審閱期

另外再補充一點,相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是個別磋商條款是沒有審閱期的
比方說仲介的委託銷售合約,定型化契約都是寫仲介費4%
如果屋主要求改成3%,這一條就變成個別磋商條款
效力優於定型化契約條款,而且沒有審閱期

不然如果沒有透過仲介買房子的話
要告誰沒有給審閱期?
屋主??
屋主:我也是第一次看到買賣合約啊!!
代書??
代書:賣哪間房子、多少錢、怎麼付款、什麼時候交屋、稅費誰付、還有所有條件
都是問過買賣雙方同意我才寫上去的,你們講好的東西要變卦,難道怪我??
得分後衛 wrote:
審閱期是針對企業經營...(恕刪)


你也知道告上法院會是這樣的況狀,那房仲還跟買賣雙方說沒有審閱期阿!
審閱期的解釋是甚麼知道嗎?是"合約審閱期限",沒有審閱期的意思你懂嗎?沒有審閱期限!
房仲應該要以善良管理人身份確實跟買賣雙方解釋,而非一句"沒有審閱期"誤導買賣雙方以為不能審閱合約!
法律規定企業對消費者一定要"告知"至少要有"三天"審閱期限,但如雙方同意拋棄審閱期合約也可以馬上成立!
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呢?主要是保障消費者,因為企業是專業,怕消費者被話術一時誤導就馬上簽屬合約,同樣道理,買賣雙方委託房仲,房仲收取服務報酬就要以善良管理人據實以告,而非刻意誤導買賣雙方以為不能審閱合約!
為何透過房仲買賣房簽屬買賣契約書只能有5-7天的合約審閱期呢?這個應該不用再多說了,除非房仲何時拿服務報酬都無所謂!
樓上那幾個房仲說買賣契約書沒有審閱期都是讓人誤以為買賣雙方不能審閱合約!
不想吐房仲竟然還個開版,答案都在自己的轉貼文章裡了還大言不慚,實在是無法形容!
要相信房仲的就去相信吧!假如跟房仲簽了合約又在爭論這個,他們是一定裝傻告上法院的!

房仲正確的做法是協助買賣雙方簽屬買賣契約書並且依善良管理人身份據實以告雙方法律責任,否則憑甚麼收取服務報酬!
那麼爛又憑甚麼當房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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