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合約書裡我覺得不理解的條款
甲方:買家(我)
乙方:賣家
乙方聲明:自取得產權時起本買賣標的內,並無非自然身故之情事發生(即非凶宅),惟嗣後
若發現乙方所言不實(或自始已知悉凶宅時而未告知者亦同),
乙方同意負擔民法上重大瑕疵擔保責任,即甲方得主張解除契約或要求減少價金.
想問這內容適用民法5年內保固責任嗎(漏水...等)
還是它意思是只適用凶宅呢
如果是那我該怎麼自保
已簽約
還沒交屋
合約已簽可以要求修改嗎?
PS.代書當時有問屋主有無漏水
屋主說沒有
但我合約書翻遍就是沒看到漏水字眼不知
不知是問問而已還是有包含了
麻煩各位專業高手幫幫我吧謝謝指教
這是樓主PO文的訊息,請問你在他的內容裡面哪一個字有看到他們是不是經由仲介交易?
陳小春2525 wrote:
買買契約書最少有5天審閱期喔,記得擅用,想加的都可以加上去。
這是你馬上回覆的第一篇,請問你依據什麼法條、哪個法規來跟樓主講契約有五天審閱期? 還是你自己認為該有審閱期?
陳小春2525 wrote:
房仲哥許久不見,近來可安好?
竟然買賣契約書是買賣雙方的事,那房仲又憑甚麼說沒有審閱期呢?
代書就怕得罪房仲了,還問代書不就頭腦壞掉,房仲就這樣講了,代書還敢說不對?
這是你上一篇回我的文,連同第一篇問你,請問你哪個字看到他裡面有寫經由仲介成交?一般買賣雙方私自交易難到不能請代書? 那請問代書為什麼會怕得罪房仲?你自己也說了,買賣是買賣雙方的事,買賣雙方愛怎麼寫就怎麼寫,但前題是雙方都得同意,請問你第一篇回覆有審閱是怎麼說的? 你好像是講的屋主賣房子定有5天審閱期吧。
陳小春2525 wrote:
講不過人就又製造出樓主跟屋主私底下交易阿!
買賣雙方是委託誰來買賣房子阿,又是誰接受買賣雙方的委託阿,房仲不用盡善良管理人責任阿,憑甚麼說沒有審閱期誤導買賣雙方馬上就得簽買賣契約書?
簽合約不用審閱也只有房仲說的出口,丟臉轉生氣也不需要這樣子!
為什麼呢?因為買方審閱合約拖的越久房仲就越晚拿到服務報酬阿!
買賣雙方簽買賣契約書法律規定沒有審閱期,那買房子也沒法律規定屋主就是一定得要讓買方看房阿,只是房仲怎麼會用這個去告人呢?
誤導他人?是房仲一天到晚在誤導買賣雙方還是我?大家心知肚明!
懶的理你!
那請問你有沒有看清楚樓主在問什麼? 他在問暇疵擔保,請問你回他審閱期好像文不對題吧

樓主從頭到尾只有說三個人 樓主(買)、屋主(賣)、代書。難到你有第四隻眼看到"仲介"這兩個字?
那請問你又憑哪一點在這篇這樓去討論仲介,我覺得你比較像丟臉轉生氣。
你也不需要講那麼多了,我根本不想再跟你廢話,只要你找的出來法條是買賣雙方自行成交,在不是雙方合意之下,賣方需無條件提供買方五天審閱期,我就閉嘴,不然請你閉嘴吧,不要在誤導其它不懂的版友。
看不懂文意是你的事,亂放話就是你的不是,你不亂放話,沒人會出來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