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的問題在於,樓主確實報了他的年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而財產交易所得這部份樓主採用大家都用的方式:使用政府公告現值,買與賣年度相減差額去報前面也有朋友詳細解說如何用公告現值報,房仲等房地產相關業務人士也會這樣教你報重點中的重點:財政部「節稅手冊」也教你這樣報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6/4946296937374934983?tagCode=現在問題來了,民眾當然是選擇需繳納稅金較低的「公告現值」報法,但為何國稅局可以強迫民眾一定要使用「買賣實價」報法,即便民眾很多單據都已遺失不見?
政府說法是 依實際買賣價差課稅 才是正常方式 就好像加薪最得多繳稅一樣 跑不了只是過去取得買賣價資料較困難 因此折衷辦法是一你說「公告現值」報法現在買賣價都實價登錄當然就依"正軌"執行不知原PO是否當初根本忘了報稅 所以才被國稅局追稅 還是被要求依實價補稅話說回來 這也要提醒人頭們 記得要多收所得稅不然等到被通知要補稅時都是一兩年後 當初找你當人頭那人要是找不到人或不認帳就麻煩了xxxx145 wrote:這件事的問題在於,樓...現在問題來了,民眾當然是選擇需繳納稅金較低的「公告現值」報法,但為何國稅局可以強迫民眾一定要使用「買賣實價」報法,即便民眾很多單據都已遺失不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