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H~ wrote:
再次提醒有屋出售的賣家:
各家仲介的『委託出售合約』要注意看(都可以有3天審閱期),多少有些陷阱,通常加入以下特別條款可以化解:
1、本合約為一般約,買方出價達委託價時,必須經[甲方(賣方)]簽認後,買賣契約始成立生效。
2、[乙方(委託仲介)]曾經介紹之客戶或其親屬,經由其他不動產仲介與[甲方(賣方)]成交,[甲方(賣方)]不須支付[乙方(委託仲介)]任何費用。
(補充說明:基於道義及被訴風險,建強烈議賣方,不要私下與買方成交,既已委託,就要讓仲介賣,委託的任何一家都可以。私下與買方成交,仍有被訴風險!)
3、本合約為一般約,[甲方(賣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委託銷售合約,不須支付[乙方(委託仲介)]任何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