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看看我有無理解錯誤...妳的斡旋金對方沒有收..你們最後是雙方見面談(議價)那前面說的.有斡旋要約兩版本..還很重要嗎?(斡旋單在此案中無足輕重)hsin48 wrote:仲介人員向買家收取斡旋金(議價金)或要約書(內政部版),都應告知買家有這2種方式可選擇。曾有仲介業者被處罰。
的確斡旋金,我們隔天撤回,因為上面寫的是18xx萬,要是一到場,屋主說要用這價格賣,我根本沒法談,房仲約跟屋主談,就說屋主底價18xx,還說實價登錄上查不到當初成交價,根本我就找到是13xx,地段日期坪數都符合,房仲會查不到?我知道自己交易過程犯了許多錯誤,應該先爬文,可能可以少花點錢但是這些手法嚴格講應該都是非法的阿,怎麼做可以減少下一個受害者出現是我比較想知道的就算真的要透過法律途徑,也應該讓房仲知道房仲如果能秉持維護雙方權益善盡告知義務,抑制賣方哄抬價格,臺灣的房價才可能減緩否則只能一路向上,直到崩盤了雖然還看不見崩盤的跡象但是容忍房仲和賣方的我(們)或許也是無形的幫兇我幾乎已經可以想像到時候這交易可能被拿來當哄抬價格的墊腳石唉,感謝各位大大的建議,上一次當,學一次乖lilice wrote:樓主看看我有無理解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