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是否算房仲隱瞞重大交易資訊?可以拒付服務費或請求賠償嗎?


陳小春2525 wrote:
但房仲是專業的,非常懂民事法官的心證,講的句句感人肺腑,楚楚可憐,還有,你有辦法三秒鐘內哭出來嗎


那又如何???
兩面手法
兩手策略

林秉輝 wrote:
想請問一下
我們最近...(恕刪)
最後一招。。查查警局資料
有無非自然死亡了。。。

millionbonus wrote:
哦那又如何???...(恕刪)


勝訴而已,裡面哭,外面笑到嘴巴都歪了。

陳小春2525 wrote:
勝訴而已,裡面哭,外面笑到嘴巴都歪了。

是哦
那嘴巴歪了有沒有去看醫生
仲介人員向買家收取斡旋金(議價金)或要約書(內政部版),都應告知買家有這2種方式可選擇。曾有仲介業者被處罰。
樓主看看我有無理解錯誤...

妳的斡旋金對方沒有收..你們最後是雙方見面談(議價)

那前面說的.有斡旋要約兩版本..還很重要嗎?(斡旋單在此案中無足輕重)




hsin48 wrote:
仲介人員向買家收取斡旋金(議價金)或要約書(內政部版),都應告知買家有這2種方式可選擇。曾有仲介業者被處罰。

lilice wrote:
樓主看看我有無理解錯...(恕刪)


已簽訂買賣契約書了,現在還在說斡旋或要約有意義嗎?

林秉輝 wrote:
想請問一下我們最近買...(恕刪)


都花錢請教律師了,何必來問01的鍵盤手,
就請你律師收錢好好做事情幫你達到目的吧。
的確斡旋金,我們隔天撤回,因為上面寫的是18xx萬,要是一到場,屋主說要用這價格賣,我根本沒法談,房仲約跟屋主談,就說屋主底價18xx,還說實價登錄上查不到當初成交價,根本我就找到是13xx,地段日期坪數都符合,房仲會查不到?

我知道自己交易過程犯了許多錯誤,應該先爬文,可能可以少花點錢

但是這些手法嚴格講應該都是非法的阿,怎麼做可以減少下一個受害者出現是我比較想知道的

就算真的要透過法律途徑,也應該讓房仲知道

房仲如果能秉持維護雙方權益善盡告知義務,抑制賣方哄抬價格,臺灣的房價才可能減緩

否則只能一路向上,直到崩盤了

雖然還看不見崩盤的跡象

但是容忍房仲和賣方的我(們)或許也是無形的幫兇

我幾乎已經可以想像到時候這交易可能被拿來當哄抬價格的墊腳石

唉,感謝各位大大的建議,上一次當,學一次乖

lilice wrote:
樓主看看我有無理解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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