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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48959095
neuroman wrote:
依實價登錄制度之立法意旨觀之,主管機關對申報人申報登錄資料並無實質審查之義務,又各主管機關於申報人完成申報登錄後,方進行抽查核對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尚非實質審查. 故實價登錄申報不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申報人與權利人(買方)如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惟此屬事實認定之範疇,應視具體個案之情形判斷之.
資料來源:台北市地政士公會
http://blog.udn.com/champking/6855735...(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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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通透 並非沒有雜念 而是明白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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