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y3888 wrote:
一樣
其實這條文的法規早就已經開放了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恕刪)
你不要為難人家了 ...
畢竟學生的社會經驗及歷練都不太夠, 所以本來就比較容易受媒體及懶人包片面資訊
的誤導呀 ~~
WonderDragon wrote: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邀請單位,指跨國企業。
本辦法所稱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服貿有把這加入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