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要約書(內有斡旋金5萬),反悔不賣,賣方須賠償嗎?

跟仲介的問題 , 關鍵就在簽下文件的七天內
要反悔是可以的 ,
過了七天就請認命
通常仲介已取得買方之要約書並以已附5萬元之斡旋金,當賣方同意邀約書之內容並簽名蓋章後,
通常即已成立契約,只是尚未請代書簽約而已,因賣方後悔。
但要約書中應會载明當邀約成立而正式簽約時其斡旋金視為訂金之一部時,而賣方後悔不簽約時,
實務上已經違約,是會賠償買方已付訂金一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這種找消保官通常沒有什摩用處,只能以軟身段好好去溝通。
委託書看清楚
第六條訂金之收取 還有第八條甲方義務
你就知道要賠那些
按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又按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賣方同意之後斡旋金就轉成定金
只是由仲介方保管而已
yellow406 wrote:
家中親戚要賣土地,仲介拿來買方已簽妥的要約書(內有載明斡旋金5萬,土地價金XX萬),小弟的親戚也同意蓋章了(但沒實際拿到斡旋金5萬),3天後反悔不賣,仲介表示說:賣方反悔,形同違約,須賠償2倍也就是10萬元。
請問大家,賣方是否需付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斡旋金很可能是以支票來交付的,至少我本人是開支票.

依您所說,親人已用印同意這筆買賣.
如果說收了支票,自己又在猶豫,自己不把支票存入銀行,
我覺得這樣不能主張說沒收到5萬元的斡旋金.
因為現金無法進入賣方的銀行帳戶,不是歸責於買方的問題.

如果賣方只願收現金,那麼當下就不該簽要約書,應該等對方交付現金才簽.
不能說一方面無異議收了支票,也簽了要約書,事後反悔,就故意不去銀行存支票,
藉此主張說沒收到五萬的斡旋金.



我不是專業人員,只是表達一下個人看法.
平心而論,買賣雙方是對等的,平等的.

買方用簽下要約書,並交付支票,他就負有責任.
如果買方後悔, 支票會被兌現,收不回來.

同樣的,賣方也簽了要約書,也收支票,也一樣負有責任.
您的親人(也就是賣方)也必然覺得這個要約書是有效,是要負責任的.
否則,你的親人也絕對不會吃飽撐著,去簽下一張連他自己都不覺得有效的要約書,對嗎?


既然您的親人自己都覺得要約書有效,自己違約,不能歸責買方,
就依約賠,也就是10萬元給買方,應該是合情與合理的,不是嗎?

今天您的親人在問自己違約要不要賠錢,
不如這樣看好了,如果今天是對方(買方)違約,您的親人是否會懷疑說買方該,或不該賠錢呢?
當然是100%一定要買方賠啊,對嗎?



幹旋金是否轉成定金,必需要買方同意,仲介不可以自做主張轉定金!
感謝各位的寶貴意見,賣方簽下要約書時,沒有收到現金5萬或支票。

該名仲介是臨時前往親戚家中,在半路上才電話聯絡,來了之後就讓賣方簽下要約書。

請問賣方是否可以主張:無提供審閱期,故契約無效?
找律師!

以上



yellow406 wrote:
家中親戚要賣土地,仲...(恕刪)
不動聲色,馬上殺到仲介請他出示該斡旋有無買方回簽。
要買方回簽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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