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llow406 wrote:
家中親戚要賣土地,仲介拿來買方已簽妥的要約書(內有載明斡旋金5萬,土地價金XX萬),小弟的親戚也同意蓋章了(但沒實際拿到斡旋金5萬),3天後反悔不賣,仲介表示說:賣方反悔,形同違約,須賠償2倍也就是10萬元。
請問大家,賣方是否需付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斡旋金很可能是以支票來交付的,至少我本人是開支票.
依您所說,親人已用印同意這筆買賣.
如果說收了支票,自己又在猶豫,自己不把支票存入銀行,
我覺得這樣不能主張說沒收到5萬元的斡旋金.
因為現金無法進入賣方的銀行帳戶,不是歸責於買方的問題.
如果賣方只願收現金,那麼當下就不該簽要約書,應該等對方交付現金才簽.
不能說一方面無異議收了支票,也簽了要約書,事後反悔,就故意不去銀行存支票,
藉此主張說沒收到五萬的斡旋金.
我不是專業人員,只是表達一下個人看法.
平心而論,買賣雙方是對等的,平等的.
買方用簽下要約書,並交付支票,他就負有責任.
如果買方後悔, 支票會被兌現,收不回來.
同樣的,賣方也簽了要約書,也收支票,也一樣負有責任.
您的親人(也就是賣方)也必然覺得這個要約書是有效,是要負責任的.
否則,你的親人也絕對不會吃飽撐著,去簽下一張連他自己都不覺得有效的要約書,對嗎?
既然您的親人自己都覺得要約書有效,自己違約,不能歸責買方,
就依約賠,也就是10萬元給買方,應該是合情與合理的,不是嗎?
今天您的親人在問自己違約要不要賠錢,
不如這樣看好了,如果今天是對方(買方)違約,您的親人是否會懷疑說買方該,或不該賠錢呢?
當然是100%一定要買方賠啊,對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