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同持有過戶問題 有專家解答

土地為"公同共有"性質者 應由全體持有人同意後始得行使權利

若要單獨以甲之名義行使甲持有比例部分之處分 除非先將土地持分切割 使甲單獨持有該部分土地 方得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也就是說 除非該土地不是登記某某某等幾人 而是單純登記甲的名字 方能不需經其他人同意處分土地
但共有戶要完整切割出來 實務上困難且複雜.....
共同持用最麻煩的你是分那一塊,一塊地分8份有一邊靠馬路如以後要分開獨立的話就有的吵了

giobling wrote:
比較好奇樓主到底是甲...(恕刪)


我都不是純屬討論!

boss1228 wrote:
他回答哪裡正確了?連...(恕刪)


想請教一下

分為(共同共有)及(公同共有)這兩種對嗎?

(共同共有)其中一人可以設定給乙

甚至無法還款可以將其所有權讓與給乙,且不需經過其它共有人同意對吧

如果為(公同共有)則無法設定,甚至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

不曉得這樣解釋對嗎?
富有族 wrote:
分為(共同共有)及(公同共有)這兩種對嗎?
(共同共有)其中一人可以設定給乙
甚至無法還款可以將其所有權讓與給乙,且不需經過其它共有人同意對吧
如果為(公同共有)則無法設定,甚至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
不曉得這樣解釋對嗎?


一、是「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二、仔細看你的題目其實可以推論出就是「分別共有」
因為「公同共有」不可能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就設定抵押權給別人

三、如果無法還款,乙只能向法院就甲的應有部分拍賣,就會發生幾個結果:
1.進入拍賣程序,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果先被買走後,乙只能拿錢
2.被路人得標,共有人不買,乙拿錢
3.減價拍賣4次後還沒有人要買,才會由乙承受

四、有另一個可能,甲直接自己把持分過戶給乙,移轉名義不得為「買賣」
建議去找一位正式代書當面詢問。

各樓回答都有些正確有些不盡然正確!

我用手機打字,盡量白話跟講重點。

可以判斷是分別共有。

正常來說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所以他要出售他人(非共有人)須通知各共有人要不要買。
在這是指同一條件喔。
可是現在已經過戶,表示他們跳過這一程序。
我們在送過戶時出賣人須切結: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這時地政事務所就可以過戶。

過戶以後也就過戶了。共有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但通常難以舉證損失什麼....

重點是可以告他偽造文書,這是會成立。他有使公務員填寫不實.....

不過.你希望怎樣結果呢?
敗就敗,人生的目的就是敗到最高點,不過要先賺錢才能花錢喔!
從敘述中,土地共有人甲持分為1/8,且甲以名下持分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金主乙,基本上判斷為「分別共有」,而非「公同共有」,合先敘明。
甲無法如期還錢,除非有流抵約定,否則乙應聲請拍賣擔保品即甲名下持分土地,並以拍餘價款(即扣除稅費後之餘額)受償。
惟乙於拍賣程序中,法院將書面通知其他7位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屆時共有人得依同一拍賣價格優先買回。
如乙要求甲自行處分名下持分土地予第三人,並以處分價款清償借款時,甲仍應通知其他7位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並於登記書件切結確已通知字樣始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否則甲將就可能之差價損失對其他7位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將負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刑事責任。
乙主張依法強制分割乙節,前提是甲要配合辦理,研判只是在嚇唬其他7位共有人,毋需多慮。
長知識了......01很多神人,也很多錯誤答案
感謝相關行業的人提供正確資料讓我們解惑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借版請教一下
甚麼情況下
會變成~公同共有
甚麼時候會是~共同共有
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8其中一位

甲位籌公司資金 透果土地代書找到一位金主乙

甲向乙借了500元 把自己的土地依照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給乙

1.問題來了
甲無法如期還款給乙
甲可以不用經過其它七位共有人同意就把自己的持份過戶給乙嗎?
這樣不就打破需要其它共有人同意就可以把持份做處理?

A:依土地法三四條之一 (大吃小條款)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設定負擔須經(共有人過半數+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
於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以書面通知或公告!

若甲欲將土地過戶給共有人外之第三方..
則七位共有人的主張"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為"債權"性質;若甲堅持先將土地過戶給第三方,對於其他共有人之損害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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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這時候主張他無法自己賣,需要其它七位同意才能賣掉

這是對的嗎?


A:同上-->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設定負擔須經(共有人過半數+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
於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書面通知或公告!
若乙要處分(出售)其應有部分;應先通知其他有優先購買權之人.
有優先購買權之人於接到通知後10日內;不為表示者.視為放棄.(土地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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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又說如果其它七位不同意一起出售,他就要去法院做強制分割

這有可能嗎?


A:同34-1;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
(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1.(地政機關)先行調處
2.不符調處"結果"者;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得向法院訴請處理!


----------------------------------------------------------------------------------補充說明

以上*******公同共有******* 準用之!!!

共同共有:(民法817)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一物有所有權;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大家都一樣多)
例如:夫妻共同買一戶住宅;所有權登記為兩人之名;那持份分別各為1/2


公同共有:(民法827)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立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
,成為公同共有人.
例如:繼承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


公寓大廈為"區分所有權" 不適用於共同共有處份設定負擔之使用...
優先購買權之適用請GOOGLE 土地法104條

土地>地上權人/點全人/承租人
房屋>土地所有權人

順序已登記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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