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租屋簽了合約就能保護你嗎?法律不是我們想的那樣!!!4/19補述


凱西cat wrote:
網路上爬文找不到類似我的案例
上訴其實已經沒有多大把握
但希望我的案例能幫助其他房客
租屋前就要避免這些問題
不要因小失大了...(恕刪)


租屋時公證律師應該要幫你解釋契約上的每一項內容,有公證應該就可以避免了,除非你們找的律師偷懶沒解釋。

黑羽斷翼 wrote:
有租約的內容可看嗎...(恕刪)

租約如下







老昇昇 wrote:
衣服放了即便沒住,...(恕刪)


好像就輸在這點

爭議在我並不是一開始就放東西進去
是他在兩個月後跟通知我
三樓可以先放東西了
其他部分會趕在一個月內交付給我
所以我才陸續搬些衣服過去
三樓並不是淨空狀態 還有房東的家具
我的東西包裝未拆堆放在一坪不到的角落

可是判決是要我付全額的費用
比例原則上是不是不公正?
凱西cat wrote:
租約如下...(恕刪)


所以實際上你使用的空間為三四樓+1樓共用區
合約寫得很清楚


凱西cat wrote:
好像就輸在這點爭議...(恕刪)


因為你租約是從10/1開始簽阿...有人告訴你還沒住就不用付錢嗎
就算房東本來有這個意思,你告下去他不可能還不算你錢的,一切照合約走
法律本來就不是你想的那樣,他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047771407 wrote:
所以實際上你使用的空間為三四樓+1樓共用區
合約寫得很清楚

看了合約,我的認知也是一樣,法官的判決書也是這樣寫.
明明出租標的物就是3/4樓+1樓共用區,文字的描述是很清楚的.

我覺得法官的判決很正確,很公正.


nwskier wrote:
從訴狀看來妳其實只...(恕刪)





這是我的租約

當初房東有太多東西搬不完
所以商情2樓讓他暫時放東西
如果清完後他可以出租
基於安全問題出租的房客我可以參於選擇
並把一樓的廚房餐廳定為共用區
這是萬一2樓出租後房客還是可以使用廚房餐廳開伙
所以簽約時前的是簽全棟
再附註2樓及共用區
我不懂法官為什麼認定我的使用權只在3.4樓
房東把1.2樓出租把他自己的東西堆在4樓
最後只願意給我3樓

這樣我簽的合約還有保障嗎?
凱西cat wrote:
這是我的租約當初房...(恕刪)

當初簽的是全棟
現在只剩3樓可以給租給我

以我看的認知就是....
1.合約上是10月起就是10月開始算租金!
2.合約上就以寫明.2樓自用或另租一樓共用,以字面上當然就是2樓和1樓並不算是"租"給你,只於所謂的共用因為合約沒細寫清楚,一般來說很難釐清,但就是沒租給你就是了!!當然你說到房東出租需經你同意篩選,關於這點也是口說無憑!
至於4樓,我不清楚是否為加蓋?如果不是以合約中寫"全棟"(排除2/1樓)我認為垓算是你租用之內的!如果是加蓋的那又很難說了!!
再來,你沒付房租那部份是?無論如何糾紛沒釐清楚之前你該付的還是要付,不然會成為把柄!除非當下那時就已經提告了!!

tonypan66 wrote:
主要還是看合約怎麼...(恕刪)

tonypan66 wrote:
比如租賃的範圍是整棟樓,還是只有三樓,還是未約定



這是我的租約

當初房東有太多東西搬不完
所以商情2樓讓他暫時放東西
如果清完後他可以出租
基於安全問題出租的房客我可以參於選擇
並把一樓的廚房餐廳定為共用區
這是萬一2樓出租後房客還是可以使用廚房餐廳開伙
所以簽約時前的是簽全棟
再附註2樓及共用區
我不懂法官為什麼認定我的使用權只在3.4樓
房東把1.2樓出租把他自己的東西堆在4樓
最後只願意給我3樓

這樣我簽的合約還有保障嗎?


tonypan66 wrote:
搬進去的日期,有沒有註明是房東收拾完,還是口頭約定

該死~這條沒寫進去
變成口頭約定
我有在找以前的簡訊來佐證
法官只能照契約約定與當事人承述,
加以綜合判斷。
因為原PO所稱之全棟,
依契約與當事人承述,明顯將1、2F加以排除。

因為你自己也承述,2F房東可以另外出租。
"如果清完後他可以出租,基於安全問題出租的房客我可以參於選擇"

明顯與一般人所稱之整棟出租,有矛盾之處。
法官只能照契約約定與當事人承述,
加以綜合判斷。
因為原PO所稱之全棟,
依契約與當事人承述,明顯將1、2F加以排除。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