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房地產合一稅,非自用住宅稅率蠻高的

自住的房子買賣本來就不應該課稅,

政府課的土地增值稅已經夠多了, 一生還只能有一次減免,

自住的房子隨便都一住十年二十年,

土地增值稅到了要賣或轉給下一代的時候都是天價,

現在買賣還要再被課一次稅, 簡直是一頭牛被扒兩次皮~~


ryanku wrote:
對自住客根本沒影響...(恕刪)
這條100%不是打房,反而鼓勵短期炒房,只要把獲利壓在4百萬下就好

這條根本是叫分杯羹條款,反而是要來搶持有超過5年以上房價翻超過2倍以上的人

持有超過10年的怎麼證明當初的成本?沒得證明就用公告地價?,

改這條的真TMD垃色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2014年1/1後取得的還受到奢侈稅的限制,

所以雖然不受新制影響, 但可別興奮過了頭被課奢侈稅,

真正完全不受影響的是2014年1/1前取得的房子~~


ryanku wrote:
'政院採納財部建議...(恕刪)

tzechiny wrote:
自住的房子買賣本來...(恕刪)


房地合一後不就不課土增稅了嗎?
是一年的總交易額度 , 還是一案的額度 ?
是一案的話根本就是鼓勵短炒
房地合一拍板換言之奢侈稅就退場了嗎? 還是?
必須是自有住宅才可以400萬免稅

其它短期買賣,還是要照它規定的幾年幾%去課稅

BTW~~只是它說的是依賣掉的價錢來課?還是利得的部份來課?

RMIT.E.E. wrote:
這條100%不是打...(恕刪)
tzechiny wrote:
2014年1/1後...(恕刪)


很合理啊! 屆時2014年1/1前取得也是因為已經避開奢侈稅2年門檻才不受影響
沒道理人家要綁兩年, 2014年1/1後取得就不用綁吧! 所以房地合一才會針對2014年1/1後取得的加了2年的限制, 就是還是在奢侈稅2年的範圍內, 持有超過這2年就還是用舊制, 2年內才是使用新制房地合一稅
持有10年以上的至少都比當初成本獲利2倍以上,根本是要來懲罰長期持有的人

鼓勵短期炒作,

如果你持有超過10年以上,要怎麼舉證當初的成本沒那麼"低"?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溯及既往嗎?從哪時開始起算?
靠!我還沒換屋成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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