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種要如何詐騙或抗辯
細節就不另外說了
只能怪自己沒有法律常識
lee0715 wrote:
法院的掛號信很像要到警察局領吧
而且一定要本人....我本人領過...也載人去領過
civic 999 wrote:
爬了一下文,只要有同居人願意代收就可以代收,但要註明與應受送達人(屋主)的關係,那這樣房客也可代收了?誇張
法院的掛號"通常"是郵差在送達
沒人在家才會在門口或信箱貼一張到警局領取的粉紅色單子
到警局領取的時候就要帶身分證核對登記了
但是跟郵差領法院掛號只會口頭確認後登記在簿子裡 不會核對身份
回到本篇 ~
如果擺明要詐騙
一定會很清楚所有的程序
當然會事前盜刻一個屋主的印章 等法院的掛號文書送來
簽收時跟郵差說是本人
郵差都是口頭問一下
再記註在掛號領取簿裡
也不需要核對身分證
是不是本人領取誰會知道
我家的房子自己自住
我姐的戶籍地也在家裡
不過我姐沒住家裡
她的信件及掛號都有跟郵局申請轉寄到她的居住地
這樣可以省去我們每次通知她的麻煩
她也省事不用專程常跑回來拿信
也能防範本篇的類似詐騙事件
awdrg38 wrote:
偽造簽名不就違法了嗎⋯⋯
還是說沒辦法證明確實不是你簽的?
這個就是我國司法最王八蛋的地方!如果確定是偽造的簽名,但是要「找出」那個「偽造你簽名的人」!
而且要偽造你簽名的人辦判刑確定有罪,你的案子才有機會申請再審!
哪一天詐騙集團隨便叫個路人甲簽個名,事後你想找也找不到人,請問偽造簽名的人如何被判刑定讞?
前兩週活生生血淋淋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