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就可以騙走屋主房子 有這個可能嗎?

13,16樓都說出關鍵了
有人在太可怕長知識
網路流傳說牛奶是致癌物
就是有腦殘的人會相信還轉貼分享
法院來的公文,我家樓下的管理員就能代收了,
實質送公文過程並沒有那麼嚴謹啊。

asnkgkk wrote:
13,16樓都說出...(恕刪)


重點是法律的本意為何??一個法律搞到人民必須不斷的注意這注意那,不然就會連救濟的管道都沒有,甚至救濟的成本大到無法承受(支付命令就是如此),這樣會是個好法律??有關人民的財產權居然不用實質審核,怪不得有人會說「台灣真是資方的天堂」(去看看誰最愛用支付命令)。
這只是偽造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的詐騙
這兩種要如何詐騙或抗辯
細節就不另外說了
只能怪自己沒有法律常識


lee0715 wrote:
法院的掛號信很像要到警察局領吧
而且一定要本人....我本人領過...也載人去領過

civic 999 wrote:
爬了一下文,只要有同居人願意代收就可以代收,但要註明與應受送達人(屋主)的關係,那這樣房客也可代收了?誇張

法院的掛號"通常"是郵差在送達
沒人在家才會在門口或信箱貼一張到警局領取的粉紅色單子
到警局領取的時候就要帶身分證核對登記了
但是跟郵差領法院掛號只會口頭確認後登記在簿子裡 不會核對身份

回到本篇 ~
如果擺明要詐騙
一定會很清楚所有的程序
當然會事前盜刻一個屋主的印章 等法院的掛號文書送來
簽收時跟郵差說是本人
郵差都是口頭問一下
再記註在掛號領取簿裡
也不需要核對身分證
是不是本人領取誰會知道

我家的房子自己自住
我姐的戶籍地也在家裡
不過我姐沒住家裡
她的信件及掛號都有跟郵局申請轉寄到她的居住地
這樣可以省去我們每次通知她的麻煩
她也省事不用專程常跑回來拿信
也能防範本篇的類似詐騙事件


bhis wrote:
支付命令的效力--「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因為土雞城老闆的不理會,案子就確定,然後進入執行程序。
樓主說的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
但更根本的起因是屋主不報正確的戶籍,
分明出租又不是住在該所,何以不報正確戶口,你懂的,
若有正確的戶口這種事不會有你的份。

沒錯
這篇才是重點
貪人者人恆貪之
受害者很難同情
本身為執業律師,簡單回覆,樓主說的情況,依照目前的法律及實務情形,確實可能發生,請大家注意,千萬不要鐵齒。

awdrg38 wrote:
偽造簽名不就違法了嗎⋯⋯
還是說沒辦法證明確實不是你簽的?


這個就是我國司法最王八蛋的地方!如果確定是偽造的簽名,但是要「找出」那個「偽造你簽名的人」!
而且要偽造你簽名的人辦判刑確定有罪,你的案子才有機會申請再審!
哪一天詐騙集團隨便叫個路人甲簽個名,事後你想找也找不到人,請問偽造簽名的人如何被判刑定讞?

前兩週活生生血淋淋的案子!

justin2362 wrote:
這只是偽造支付命令...(恕刪)


好像很多人都在懷疑說管理員不能收
或房客能不能收的問題

但事實上

假設管理員跟房客不能簽收

郵差會留紅單~然後去放在警察局

大家以為屋主不去領就沒事了嗎???

錯了

放在警察局
叫做寄存送達

你沒去領~~法院一樣認定信已經送到了

所以後續的程序是可以繼續進行的

小弟我雖然沒有房子

但支付命令的苦~~我受過

樓下網友提醒我~~

是寄存送達~~
已修正

kant520 wrote:
法院來的公文,我家樓下的管理員就能代收了,
實質送公文過程並沒有那麼嚴謹啊。


請問您收到的是法院發出的甚麼?
如果只是單純的「公文」,確實是可以管理員收沒錯啊
如果是「傳票」、「支付命令」這種東西,絕不可能讓管理員代收!
管理員代收那送達程序就有問題,嚴重一點有罪都可以變無罪了!
timothy0811 wrote:
好像很多人都在懷疑說管理員不能收
或房客能不能收的問題
但事實上
假設管理員跟房客不能簽收
郵差會留紅單~然後去放在警察局
大家以為屋主不去領就沒事了嗎???
錯了
放在警察局
叫做公示送達

你沒去領~~法院一樣認定信已經送到了
所以後續的程序是可以繼續進行的
小弟我雖然沒有房子
但支付命令的苦~~我受過


你說得這個是寄存送達
讓整個程序因無法補充送達
才會寄存到警局
寄存送達:無法送達給當事人或是為補充送達時,可以將文書寄存在警察局,經寄存後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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