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說的這些都是地政人員該要懂得喔~
地稅,土法,民法~是地政人員國家考試考試範圍的耶!
契稅~買賣,分割,交換,贈與,出典,占有
不動產在這6項移轉時才需課徵~
你可請退費或可申請國賠…
桃園地政太丟臉了...
cinnamon coffee wrote:
遺產稅沒繳完,沒拿到國稅局的完稅證明,什麼遺產轉移都是沒辦法做的
事實上,國稅局也不是你提供什麼資料就核什麼,你的資料與它的電腦上的不一樣,它會打電話來確認的
對於地方稅捐處派在地政事務所的人,我已經一再說我要做民法1030-1,結果卻不當回事,以為是分割繼承,照樣開印花稅的單出來,這不是我的錯吧!(好吧!誤繳是我的錯!)
雖說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捐處在收,但地政不知道土地增值稅怎麼算,把正的說成反的,明知道我要做民法1030-1,缺了免稅證明,看到我誤繳了印花稅也不知道要阻擋,真的該再教育
這種事,只能說你遇上了,才知道怎麼回事!
如果這間房子是自用住宅,在完成移轉之後,還要來稅捐處重新辦理自用住宅,並不會自動移轉
而印花稅的部分,地方稅務局負責印花稅的人則是不讓我退!
只能說網路上的只寫了前半套,並沒有完全解釋清楚。依照地方稅務局負責印花稅的人的說法,今天執行1030-1分配後,房子如果是所有的人共同繼承(就是共有)那房子或土地,那麼是不用繳納印花稅的;但今天如果房子土地全歸到在世的配偶身上,那麼就變成分割繼承,這就要繳納印花稅,不繳不行!
CFUN wrote:
你可請退費或可申請國賠…
桃園地政太丟臉了...
收印花稅的是地方稅務局,不是地政,不過地政的樣子,真的是不懂增值稅起始點算法
稅要怎麼收、繳,要以伸手跟你拿錢的地方稅務局說了為準,不過它們一定會裝傻
應納遺產稅額=遺產淨額x10%
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扣除額項目很多,先暫定2項)
配偶A(婚後財產X)B(婚後財產Y) (X>Y) 成年子女CDE
A死亡
B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影響如下:
X-1200-493-50*3=Z
遺產稅減少 由 Z*10% →{Z-[(X-Y)/2]}*10%
土地增值稅無,但不動產繼承為公同共有:B(1/4)C(1/4)D(1/4)E(1/4),免印花稅
需子女辦理繼承後才為分別共有:B(1/2+1/8)C(1/8)D(1/8)E(1/8),有印花稅
若分割全給B,也有印花稅
這是我爬樓文整理的,不知對不對?
306XR wrote:
這一整篇下來是開版...(恕刪)
問了財政部賦稅署負責印花稅的李小姐,這筆印花稅是可以退的,但到了桃園地方稅務局,負責印花稅的小姐說,印花稅的收據已經被地方稅務局派駐在蘆竹地政事務所的小姐在錯寫的協議分割書上蓋了騎縫張,等於被第三人看過,等於印花稅已經使用,所以這筆印花稅是不可以退的,還說其他地方的地方稅務局在網路上寫的都是錯的,沒有人比桃園地方稅務局還懂
沒錯,我白痴!跑錯順序,跑錯程序,就得繳一筆退不回來的學費!
大家記得,如果你有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到國稅局拿到完稅證明後,要先到地方稅務局處理土地增值稅,才能去地政事務所,不然會被不懂民法1030-1的駐地稅務人員與地政服務台人員誤導(蘆竹地政還號稱有法律諮詢喔,結果根本聽不懂什麼是1030-1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寫錯單子繳錯錢,保證退不回來
mimic115 wrote: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應納遺產稅額=遺產淨額x10%
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扣除額項目很多,先暫定2項)
最基本的,還有喪葬費123萬也要扣除,才去做10%的遺產稅課徵的動作
mimic115 wrote:
配偶A(婚後財產X)B(婚後財產Y) (X>Y) 成年子女CDE
A死亡
B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影響如下:
X-1200-493-50*3=Z
遺產稅減少 由 Z*10% →{Z-[(X-Y)/2]}*10%
土地增值稅無,但不動產繼承為公同共有:B(1/4)C(1/4)D(1/4)E(1/4),免印花稅
需子女辦理繼承後才為分別共有:B(1/2+1/8)C(1/8)D(1/8)E(1/8),有印花稅
若分割全給B,也有印花稅
這是我爬樓文整理的,不知對不對?
剩餘財產不是遺產!
剩餘財產不是遺產!
剩餘財產不是遺產!
這點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如果你計算後,需要繳納遺產稅,那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你該用的!別以為這很難,父母的遺產稅,你絕對有本事自己申報,幫在世的父母多留點錢,不需要透過代書處理
就算你不用繳納遺產稅,一樣可以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把房屋土地留給在世的父母,降低土地增值稅(課徵起始點從過世那時推移到當初購入那時,如果持有滿20年,那麼賣出時的稅金與你自己繼承是不一樣的)
依照國稅局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算法,它只管你申報完後一年內移轉的金額是不是符合當時的請求,所以任何財產都可以當成剩餘財產,不限定要現金、股票、土地房子
依照財政部自己的解釋文,剩餘財產是夫妻雙方當年共同取得的,所以這時候移轉房子到在世配偶名下,是不用繳納印花稅、契稅,但重點是程序要跑對,要先到地方稅務局負責土地增值稅的部門做『剩餘財產分配』,取得增值稅免稅證明,不然就會像我一樣,錯跑地政事務所,先繳了印花稅給貪財的地方稅務局,就會拿不回來那筆錢(我的金額不大,還被桃園地方稅務局管印花稅的小姐虧說才誤繳一點點而已,比遺產稅便宜啦!)
你提到的印花稅,是協議分割時才會用到,但是當你把房子土地都依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移給在世父母後,哪來的房子土地讓你們這些子女分割?當然不用繳印花稅了!
mimic115 wrote: 感謝樓主這次的說明,清楚多了。 ...(恕刪)
你們不要搞反了 繼承不需要繳土增稅 並且將前人買賣時間點至過世時間點免繳 稅基改變 才是節稅
繼承後日後買賣 土增稅課徵起點是前人過世時間點至繼承人買賣時間點 樓主說法實在很誤導人 時間越短越便宜啊 除非現在政府亂調地價
若一筆符合免稅20%條件的買賣 你想繳那80%還是繼承後買賣一毛都不用繳 分配權不是這樣用的
再來這部分需要更多資訊 目前理解
繼承後適用新制 加上前人持有年限10年以上 房地合一稅率15% 稅基為過世繼承時公告地價 買賣時若有產生土增稅 則可與房地合一稅抵扣不會重複繳(稅基不一樣也能抵扣 真是天才想法)
其他網友是說憲法規定之稅目 所以土增稅還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