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llasoriginal wrote:
你的民法可能只適用於全新產品生產販賣者對消費者的擔保責任
民法只適用新產品??很猛的見解!不知如何回應,淚崩了

看這篇能不能說服你:
http://probiotics01.pixnet.net/blog/post/216781604-%E4%B8%AD%E5%8F%A4%E5%B1%8B%E6%BC%8F%E6%B0%B4%E5%8D%8A%E5%B9%B4%E4%BF%9D%E5%9B%BA%EF%BC%9F%E4%B8%8D%E8%A6%81%E8%A2%AB%E8%AA%A4%E5%B0%8E%E4%BA%86%EF%BC%81
dallasoriginal wrote:
動產產品2手買賣 也沒聽過需負瑕疵5年保證的(2手拍賣 賣家不就挫哩等?)
可以就瑕疵擔保做特別約定(中古屋同,一般約定六個月)。
很多中古物品買賣,賣方約定X月保固,仍是不能免除民法的瑕疵擔保的。
要約定X月的瑕疵擔保(和保固)才能免除民法5年的瑕疵擔保。
但也沒那麼嚴重啦!只是大家還是搞不清瑕疵擔保和保固的差異,所以搞不清界限之所在。
一般產品,外觀和功能都是交易時可以觀察得到的。
日後的故障,幾乎都是屬於非買賣時即已存在的。不適用瑕疵擔保責任。
你總不能買一台中古電視機,兩年後說電視機沒聲音了,要賣方瑕疵擔保。
如果無聲的故障是在買賣時即已存在,那是買方可以檢查也該檢查的。
何況都過了兩年,表示這兩年電視的聲音是好的(總不能說這兩年都沒使用吧?)。
所以不適用瑕疵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