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可行?帥過頭今天的新聞

難道這位房市名人也改行來做海蟑螂了??

這不就表示他炒的區塊玩完了

異鄉苦工 wrote:
才怪
租房第一步就是看房契
確認是屋主或是屋主親戚
不然被詐騙都是多的


當然啦,如果是屋主本人當然沒問題

但是,如果不是屋主本人,你=房客,又如何能知道屋主真的要租給你呢?

講難聽一點,屋主親戚又怎樣?

還不是有老公偷拿老婆的房屋去租給第三人(或是賣給別人),然後互告的

小孩拿爸爸的房屋去租給第三人騙押金和租金的也有阿

只是喔,通常,仲介都會說--> 沒事沒事啦,他(來簽約的人)就是有代表權啦

或是講明,他是投資的啦,買人頭名字,要租不租隨便你





對了,就算租約公證也是一樣喔

如同我前面寫的,在合約書上簽名的人就要負責,就是如此

xieb wrote:
誠心請教,所以在這個案例裡,其實帥過頭他原先也根本沒辦法把根本是不他名下的房子交給
租客使用,只是因為他有鑰匙,才讓不知情的房客最終住了進去.
實務上假設真的遇到了,新屋主應該是可以要求租客向帥過頭要求退錢與求償並搬走,是吧?還
是說會有其它的狀況?
至於要不要告租客就真的是另一回事,只要這個租客不是故意配合帥過頭搬進來製造新屋主的
麻煩的話,我如果是新屋主,只要他肯搬走我應該也不會告對方.但告帥過頭應該是告定了.


大家可以參考以下這篇最高法院的判決



裁判字號:97年台上字第979號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6 期 287-293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347、349、351、353 條 ( 96.05.23 )
民事訴訟法 第 78、86、447、449、481 條 ( 96.12.26 )

要旨:

租賃為債之契約,出租人不以租賃物所有人為限,以他人之物出租,其租
約並非無效。如出租人交付之租賃物,合於所約定之使用收益目的,並於
租賃存續期間,保持其合於用益之狀態,已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即不負不
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且租賃為有償契約,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準用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出租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依同法第三
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承租人固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惟依
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於租約成立時,知租賃物有權利之瑕疵
者,出租人不負擔保之責。




由於新聞沒有講清楚

1.到底他們所謂的租約,房東的欄位是誰簽名
2.到底租約是買賣後才簽,還是買賣前就簽了?(至於是不是買賣後才簽,然後把日期往前押,則又是另一件事情)

如果房東的欄位是寫<帥過頭=黃xx> ,那就跟上面那則判決是一樣的概念

如果房東的欄位是寫<原房屋所有權人>,另外帥過頭簽代理人的欄位,
-->那就要探討,是否帥過頭在簽約時是拿權狀正本和房屋鑰匙等物 使得 房客善意信賴其有代理權,
如果是這樣,那可能法官還是會判租約有效(俗稱表現代理)



假設租約是合法-->變成買賣不破租賃

新屋主原則上,可以向當時簽租約的人(帥過頭)索取自取得房屋後的租金以及當時收到的押金

所以就算房客手上的合法租約 表示 租金是一次付清給前一手

但是房客住在新屋主的房屋裡,但是租金是前一手之前就收走了,仍然構成不當得利,要返回給新屋主
債權契約之效果,就是簽名的負責,法律上可以販賣第三人之物,也可以出租第三人之物,只是當你沒辦法交付時,要負擔相對應的責任罷了,沒有所謂沒權狀或所有權不能出租的說法。

這案子很明顯是前屋主與帥過頭在不動產所有權有所爭議,海蟑螂估計是帥過頭交屋後找人進去的,有幾個重點可以觀察。

1.帥過頭的房客是如何進入該不動產,是換鎖闖入還是有鑰匙可進入,據側面消息,承租人之前就承租過該物件,簽約對象及給付租金對象都是帥過頭一方,所以判斷應該是有鑰匙進入。

2.賣方顯然想利用這方法與帥過頭切割,買方若為善意第三人,移轉登記完成,買方即取得所有權,帥過頭無法主張返還不動產,僅能依債權契約向賣方求償,如賣方已脫產,那帥過頭這仗就已經輸了,最倒楣的就是被賣方拿來擋駕的買方。

3.帥過頭的行動很奇怪,若早已掌握相當訊息,應該在交屋前就搬入,這樣才不會有第2點的情形發生,避免賣方交屋成功並將責任移轉到買方身上,現在買方想主張解約也有一定難度,畢竟賣方交屋義務已經完成,該物件被他人佔據,只能說是買方管理不慎所導致。
會不會賣方跟帥大為同一掛
房子賣了取回本金
再派人進去當海蟑螂
撈個五十一百萬增加營收
這樣實價登錄要算多少???
那不就是職業海蟑螂??


不過,我想帥過頭現在最有可能打的官司是─買方跟賣方是同謀...一起謀奪他的資產...

要不然我也想不透對第三方買方官司成立的可能性!

當然,怎麼證明他們兩者之間是認識,與有關係...那就是他的事了。
賣方與帥過頭應該不是同謀,只能說應該不是,依據是他們102年有過訴訟,這法院網站都找的到,但也不排除雙方之後又走到一起的可能性就是了。
(攤手)雖然啊.我擔任過帥過頭的客座講師.不過解釋這種事情.這樣說比較容易讓大家知道

"前屋主韓姓女子「借名登記」買房"
帥過頭的開團購屋上本來就是以我糾團大家對這區域便宜房子有興趣.你就借名登記.來購買下這間公寓.因為這間公寓是

"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贈與契約(民法第406條參照),尚屬有間。"


所以該韓姓女子並沒有知會黃家進狀態下找仲介販售.然後賣出之後發生糾紛在法律訴訟階段.

這樣看懂得問題在哪了嗎?

反過來.問題在為何沒有人發現到該仲介在產權調查義務上沒有查到該房屋的狀態乃有糾紛訴訟限制登記等相關事宜上.

仲介服務可能就差了點、可能砍人家仲介費用。

不過我是陰謀論啦、可能買家也是人頭按排去買的、如果是如此、嚴格來說帥過頭才是受害人。


休閒用 wrote:
+1
仲介呢?說好的...(恕刪)

逍遙過路客 wrote:
反過來.問題在為何沒有人發現到該仲介在產權調查義務上沒有查到該房屋的狀態乃有糾紛訴訟限制登記等相關事宜上.(恕刪)


這點很簡單..
因為該房屋的狀態跟本沒有限制登記等相關事宜
如果有限制登記的存在
那新屋主跟本沒辦法過戶
也跟本沒辦法拿到所有權狀
所以如果新屋主真的過戶完也拿到了權狀
那表示該房屋的狀態跟本沒有限制登記等相關事宜

至於是不是有糾紛或訴訟
說真的..除了當事人自己說外..跟本沒人有辦法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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