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d441 wrote:
要趕人房東也得付出代價,難道是不用簽約的嗎?
租屋契約是1年或半年1簽,簽之前有說好情形,當時只帶1位小孩,後來變成3位就是違約。
違約就是趕走,是要付啥代價?你以為全台灣都是鼎泰豐模式,見人就鞠躬哈腰嗎?
那如果你的房子租人後,對方再轉租當二房東?或是開賭場、應召站?你也照單全收?

三房可隔成套房,或是租給小孩已長大的家庭,選擇房客很重要,這是房東權利,不必妥協。
素還真真真 wrote:
帶小孩不租,這種經歷我有過、我懂,當時來租房的是一對夫妻跟一個小孩,隔月就
變成一對夫妻+3個小孩,理由是另2個放暑假,等開學後也沒走,直接戶口遷入
轉學台北,再隔數月,換我叫他們走,不只租金會拖、還太吵,左右鄰居都跟我抗議。
三房的有租也好,不租也行,房東自己也有兒孫,留著不愁沒人住,自住房屋稅可申請三間。
三房可隔成套房,租金更多,房子是看地段、交通、學區,好的房子人人搶,偏遠的房子就不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