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tw wrote:合約到期後到民事庭提返還房屋之訴勝訴後帶著執行處跟警察才能去開門...(恕刪) 不會吧? "合約到期" ,之後還要搞這些民事庭,執行處 ...,都民國幾年了你講的是, 合約還沒到期 的步驟吧
Leo-tw wrote:如果樓主真的開門進去,然後被告,那......先寄存證信函通知要收會房屋合約到期後到民事庭提返還房屋之訴勝訴後帶著執行處跟警察才能去開門) 整篇文只有這個發言對了80%返還房屋之訴勝訴後,只是告知對方要返還房屋如果對方還是不搬走的話,還得去申請強制執行之後警察才會依據法院核發的強制執行的文件陪同您去開門很多例子都不見得可以引用因為法官、律師、當事者雙方...都是變數這個案例可以全身而退,而另一個類似案例卻是賠錢了事就是因為其中只要一個環節沒注意就會變成房東要賠償房客的
接續一個問題:在租約到期後,房客未搬走。因此房東只好經過一大堆程序,加上強制執行,終於得以進屋,將房客的物品另行處置。那麼這段期間,房客是否就都不用付租金?房東可以在訴訟中要求嗎?另外訴訟費及相關處理費用可以要求房客出嗎?不知大家的了解如何?謝謝!
Crystal yu wrote:是租約到期假如房客也是賴著不走你也是沒權力擅自進去必須像上面所說的過程去執行最近也才處理這樣的事件 ..哎...(恕刪) 很好奇, 租約到期 , 然後房東進自己的房子,這是犯了哪一條?
在租約到期後,房客本有返還房屋給房東的義務,房東自然可以直接進入自己的房屋內。但是還是不建議隨意丟棄房客物品。依照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因此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房東。重點是房東要有積極作為。有問題的應該是租約未到期較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