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tw wrote:
合約到期後
到民事庭提返還房屋之訴
勝訴後
帶著執行處跟警察才能去開門...(恕刪)


不會吧? "合約到期" ,之後還要搞這些民事庭,執行處 ...,都民國幾年了
你講的是, 合約還沒到期 的步驟吧

不惑之惑 wrote:
不會吧? '合約到...(恕刪)


是租約到期假如房客也是賴著不走
你也是沒權力擅自進去
必須像上面所說的過程去執行

最近也才處理這樣的事件 ..

Leo-tw wrote:
如果樓主真的開門進去,然後被告,那......

先寄存證信函通知要收會房屋
合約到期後
到民事庭提返還房屋之訴
勝訴後
帶著執行處跟警察才能去開門)


整篇文只有這個發言對了80%
返還房屋之訴勝訴後,只是告知對方要返還房屋
如果對方還是不搬走的話,還得去申請強制執行
之後警察才會依據法院核發的強制執行的文件陪同您去開門

很多例子都不見得可以引用
因為法官、律師、當事者雙方...都是變數
這個案例可以全身而退,而另一個類似案例卻是賠錢了事
就是因為其中只要一個環節沒注意就會變成房東要賠償房客的

接續一個問題:

在租約到期後,房客未搬走。因此房東只好經過一大堆程序,加上強制執行,終於得以進屋,將房客的物品另行處置。

那麼這段期間,房客是否就都不用付租金?房東可以在訴訟中要求嗎?另外訴訟費及相關處理費用可以要求房客出嗎?

不知大家的了解如何?

謝謝!

calcium wrote:
接續一個問題:在租...(恕刪)


可以在訴訟中請求,相關費用由敗訴的人出,部分勝敗就依比例分擔。

calcium wrote:
接續一個問題:在租...(恕刪)


一切都看法官怎麼判
而法官判決的依據就是兩造在訴訟過程中的舉證
所以,勝訴是不會有問題,但重點是判決的內容


Crystal yu wrote:
是租約到期假如房客也是賴著不走
你也是沒權力擅自進去
必須像上面所說的過程去執行

最近也才處理這樣的事件 ..
哎...(恕刪)


很好奇, 租約到期 , 然後房東進自己的房子,
這是犯了哪一條?
可以訂契約,以每月為單位。
有續繳房租自然續約,沒繳房租,租約自然到期。
租約到期,房東就可以進入房間了。
不過房客可以租幾個月,就不想租了,不用到一年。
如果要避免已上,最好的方式就是租約去公證
就可以跳過法院"告"的那關

直接法院宣告強制執行,這樣就不會拖很久

calcium wrote:
接續一個問題:在租...(恕刪)
在租約到期後,房客本有返還房屋給房東的義務,房東自然可以直接進入自己的房屋內。但是還是不建議隨意丟棄房客物品。
依照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因此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房東。重點是房東要有積極作為。
有問題的應該是租約未到期較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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