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666 wrote:
我覺得這間的上面不是沒有遮蔽物,而是他的遮蔽物比較高。
下面這個地方,他的遮蔽物也是很高,
大家覺得他應該叫露台還是陽台?
雨遮定義:
一、自窗戶或開口兩側外緣向外起算各五十公分範圍內。
二、雨遮應位於外牆窗戶或開口上緣五十公分範圍內,且不可超過直上層樓地板之下緣。
你的例子有符合嗎?
Black Jay wrote:
我權狀上的雨遮是屬於下面7樓窗戶上的雨遮無誤, 他們也知道內政部的雨遮條文會讓我有認知上的不同, 但代書和建築師也沒有講清楚為何屬於我權狀的雨遮不是由我使用反而是讓下方住戶受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