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賣房子超過一年,已完稅過戶,移轉登記完成的買賣,被稅務局要求補稅一百多萬!!


antu_c wrote:
只要確認一件事:
您...(恕刪)


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跟國稅局一點關係都沒有

補補字
建議
1.先請專業人士(詢問該地區地政士公會專處理土地稅部分的代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依土增稅自用一生一屋之法理解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的規定,據以聲請復查。
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第4款規定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滿六年的規定,是指其中1人設籍即符合要件
再者依據事實,版主及媽媽確有設籍滿六年的話,等合自用住宅一生一屋所要保護的對象
2.先不要針對稅務人員及承辦地政士之說明錯誤部份向國稅局主張,因為這部分他會請你們走民事求償,並不是課稅本質問題。

小小凱文 wrote:
建議
1.先請專業人士(詢問該地區地政士公會專處理土地稅部分的代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依土增稅自用一生一屋之法理解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的規定,據以聲請復查。
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第4款規定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滿六年的規定,是指其中1人設籍即符合要件
再者依據事實,版主及媽媽確有設籍滿六年的話,等合自用住宅一生一屋所要保護的對象
2.先不要針對稅務人員及承辦地政士之說明錯誤部份向國稅局主張,因為這部分他會請你們走民事求償,並不是課稅本質問題。



1、申復對象為地方稅務局不是國稅局,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要先確認主體

2、樓主媽媽土地上的房子不是媽媽的,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時無自有房屋,如何申請自用?
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媽媽的戶籍是設在自有土地上已成年子女之房屋裡,與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不符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正文解讀應該是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中的 土地所有權人 是誰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只是你媽媽, 那你已成年, 不在條款之內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包括你, 那你住了6年就沒有問題


最好是找律師上去說清楚, 因為律師的理解力比較強, 不容易被官員騙到
在這個版問不出什麼結果的
建議你盡速找會計師處理
(這明明就是會計師的業務,為何一堆人要找律師?怪~~)
土地是我媽媽的
>>>賣的時候,媽媽已經用過了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房子是我的
>>>這次買賣也是使用一生一屋的"自用住宅稅率"去辦理

補稅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次補繳的是"土地增值稅"
因為你母親已用掉"一生一次",這回賣土地當然是用"一般用地稅率"!

依此
以後你有房又再賣房,記得你只能用"一般住宅稅率"辦理!

如以上有誤請後面人士幫忙補正...
hpvs19 wrote:
土地是我媽媽的>>...(恕刪)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4條第一項講的是「一生一次」的規定
34條第五項講的是不受「一生一次限制」的規定

也就是只要滿足34條第五項的規定,一樣可以適用優惠稅率,不論你是否用過34條第一項的「一生一次」

dinowei wrote:
1、申復對象為地方...(恕刪)



請不懂不要出來抓語病及洗版面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之行政救濟需先提出復查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而非什麼{申復)

你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所謂的自用住宅用地都不懂,還來版上回答人家的問題

所以我說你是出來抓語病及洗版面嗎?
wy8632 wrote:
各位大大好,我實在...(恕刪)

刪除~~
第34條第5項第4款: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土地是母親的,房子卻是樓主(已成年)的,所以不算是自用住宅,
不能適用一生一屋之規定。

ps.一生一次較寬鬆,直系親屬持有即可,但樓主母親已經用掉了。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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