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懂,但是我有疑問?這個從一開始就存在20多年了,還能追訴嗎?20多年沒有提出表示默許吧?這樣還可以要求嗎?另外就算違建也有多少年前緩拆的法令已經默許了20多年,現在拆可不可以主張地上物的補償?而且樓主也是持有人之一,這個問題有點複雜
傲世驕子 wrote:可以看你的土地持有權狀,空地有包含在內,那就沒啥好說,跟管委會說明你持有土地所有權,他告的話就告他誣告~...(恕刪) 誣告?就算持有空地權狀也不代表可以不經合法申請就任意蓋違建吧?
HermesParis wrote:誣告?就算持有空地...(恕刪) 這邊只針對樓主文中"公共空地,要告不當佔有大家的財產",管委會並不是要告違建,違建應屬公訴罪~而未經申請私自建物,違建當然還是違建~
這裡頭其實有些很奇怪的地方。樓主前院加蓋,是違建沒錯。但是針對違建,政府知道後有兩種態度,一是拆除;二是緩拆但徵稅。同樣的,有些管委會就比照政府做法==>加收管理費。法拍到的違建也是如此。政府把違建部分合法移轉,但是該部分還是違建,不保證不拆。所以管委會對加蓋部分,是針對"使用者付費"原則,對多出的坪數加收費用。與違不違法似乎無關。(樓主針對這個多出的坪數與管委會協商,付該付的費用,雙方都能合理收場)以前有很少數大建商會把「分管協議書」寄存在地政事務所。樓主可以去查看看,可證明前院是合法使用。但是與違建加蓋或是管委會要加收費用也不相干。
我家那邊一樓前面一整排的住戶都有雨遮,前陣子水力局來看說要提告佔用或購買佔用地,原來我家前面以前是條大溝現在已經填平。不過至有記憶(30年)以來一直有雨遮。後來的做法是把雨遮的柱子拆了,改懸臂雨遮縮小一半。感覺這幾年公家單位,慢慢正視及追究產權,有好有壞,高雄的曹公河(郡?)河上蓋違建鐵路兩側違建,高雄中華路違建,法律上非法佔用的都清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