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初租約沒有公證,房東要如何趕走不付租金的房客


黑羽斷翼 wrote:
說真的。。租客頭上不會寫著我是爛卡。。。

租之前不知道。。租之後嚇一跳...(恕刪)
+1
神回應
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公證一次一定要一年嗎?
如果是半年租約..可公證半年嗎?
或是租約2年...可公證2年嗎?

sk3capslock wrote:
公證一次一定要一年...(恕刪)



可以的 公證是看租金總金額收費

新租賃專法可以通知限期點交,如不點交視同點交完成,就可以進去丟東西了
存証信寄戶籍地,簡訊通知,門囗在貼一張存証信即可
反正重點就是通知即可
貼門口記得買份報紙跟存証一起拍照紀錄張貼時間


sk3capslock wrote:
1.請問如果當初租約...(恕刪)
在租約內跟租約到期的做法是不一樣的...
我是專業律師,發覺討論串,有很多不對的觀念,就幫大家統整一下。
違法手段我就不多說(不見得便宜),站在律師立場,真的不建議。
它很多時候也許有用,但遇到一次反告你的,你就麻煩了。

1、證存信函的目的,是要終止租約,因為對方欠租超過兩個月,所以終止。
有終止之後,才可以要求返還。
2、訴訟流程確實比較久,所以還是建議大家租約要公證。雖然租約未到期的情況,
即使有公證書也不能直接要求返還,但還是有變通方式可以處理。
會比訴訟快很多,應該可以在四個月內完成。
詳細可以參考我拍的影片https://youtu.be/T58CFdYXY5w
3、欠租不搬,一定不會構成竊佔,不過如果能證明是職業房客,故意租了就不繳,是會構成詐欺。
4、即使新通過租賃專法,遺留物視為廢棄物,但也不能通知完,就自己進去。還是有可能觸犯侵入住宅,你也沒權利把人趕走。
正確作法,還是要透過法院點交。所以說,租約最好還是公證。
sk3capslock wrote:
1.請問如果當初租...(恕刪)




沒有租金 又沒有 租約。或租約過了。


這個叫


非法(沒有法律原因)入侵吧。


抓去關就對了。

叫對方走而不走,這叫無故逗留。

又搬了一堆東西來。

要先處理刑事,再處理民事。

不要先處理民事,再處理刑事。


先抓去關再說。


寄得先寄存證信終止告知契約,和支付命令。

再直接向地檢告訴。警察會吃案的

民事沒用,不痛不養


像這種房子太久沒人管,就會有遊民闖入。或吸毒的。
http://woman.twhg.com.tw/guide_detail.php?id=0000026691
平價住宅空屋多 遭遊民占用調整字級:大中小2012-10-05
中華日報/吳孟珉


  民國五十六年興建的南市大同及大林平價住宅,市府清查已有近三分之一為空屋,但不少遭鳩占鵲巢,社會局最近偕同里長訪視及勸導,解決占用問題後並將空屋全面加圍,避免遊民闖入。


  原台南市共有位在安南區的大同平價住宅及南區的大林平價住宅,起造於民國五十六年至五十八年間,土地及地上物均屬市府所有,目的是安置生活困難的一級貧戶。但因後續處理棘手,市府已在民國八十八年下令禁止新戶籍遷入。


  其中大林平價住宅原有二二六間,九二一大地震之後有六間因列入危險建築而拆除,剩下的二二○間,市府最近清查目前居住者有一七五戶、四○八人,空屋四十五戶,比四年前的調查多了九間空屋。大同國宅則有二七四間,現住一七九戶、四○五人,空屋九十五戶。


  空戶多問題接踵而至,由於平價住宅每間只有八至十坪,嫌空間過小的住戶就借用鄰居空屋堆放雜物;更棘手的是,有遊民趁虛而入,占用空房,喝酒賭博、喧囂吵鬧,造成平價住宅環境及衛生不佳。


  社會局接獲通報後,最近即偕同里長針對平價住宅進行多次訪視及勸導,除解決占住問題外,另結合當地民政資源實施環境大掃除。對於公共區域道路、樓梯及雜草等進行清掃,加強環境清潔,也藉此凝聚社區意識。另並將空屋門窗全部加圍,以免再遭占用。


  前市長許添財時代,市府曾針對大林平價住宅進行都市更新規劃期末報告,認為其位處菁華區具招商開發潛力,不過因拆遷補償問題難解決,招商案無疾而終。


  而四年前的該都更調查顯示,大林平價住宅設籍戶有百分之七十二點三沒有不動產,另就職業論,無業及臨時工占百分之九十二點三,其中半數戶長年紀超過六十五歲。
xharryd1229 wrote:
我是專業律師,發覺...(恕刪)


律師有律師的見解,專業投資客有投資客的做法。

丟過15間以上法拍屋及出租房子的東西,只被告過一次,而且結果並沒有多嚴重。

換作再來一次,我一樣照丟。

但當然如果先做好保全的動作,能在6個月內取得房子又是完全合法的情況下,我也會建議大家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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