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js2005 wrote:民國84年以前的頂...(恕刪) 甚麼共識? 92共識嗎?就算84年以前,頂多緩拆,但不代表不會拆,只要鄰居們舉證上到法院,法官判下來你還是得拆告下去,你看看拆不拆,呵呵總之,乖乖等拆吧這邊還一堆人還活在84年代喔?都民國107年了,這之間發生很多事情,別再睡了
連總統府、市政府、警察局都有違建了,建議樓主看看對方家裡是不是也有違建,對方當初買房時,應該有重新裝潢吧,有沒有聲請裝修許可,有沒有打掉隔間、有沒有陽台外推、有沒有加裝鐵窗等等,如果對方自己也都有違建,就比較站不住腳!
目前11樓部分就是違建,(鐵皮部分是12樓已拆)也就是說,11樓部分原屬於頂樓的平台或露台,這個平台或露台應該是屬於所有住戶共有。民國84年以前的老違建不拆,是如果被檢舉了不會去拆除而已,但既然是鄰居,也就是這鄰居屬於頂樓(目前為11樓)的共有人,所以這鄰居可以向法院主張拆除房屋以返還頂樓平台給住戶全體的方式打官司,法院基本上是會判拆的。另外,鄰居當然可以另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不過因為單一鄰居不能請求全體的不當得利金額,再加上租金額的計算方式可能是不同的,所以法院判下來的金額是會比每月2萬元少很多。
佔用到公共區域,是可以求償要賠錢的我朋友永和公寓旁邊一塊空地被二樓的佔用40年蓋違建出租套房前幾年變本加厲要連樓梯門口都要佔用不準其它人停車後來一位住戶退休將軍就跟他槓上限他1個星期把佔用的房子拆除否則要求一個月2萬*40年將近一千萬賠償給所有住戶對方看他後台太硬贏不了,馬上就拆光光了